【113-2學期】【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證書申請- 歡迎文學院學生「5/29 (四)12:00pm前」踴躍填答,114年6/3週二中午將於院務會議中頒證

為鼓勵本院學生培養多語能力厚植就業競爭力

本院業於112年4月17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並經同一年6月6日修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作業要點」

114年4月23日業再次修訂內容,摘述如下:

要點內容:

一、 本院為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鼓勵之對象為文學院學生(含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惟外籍生申請語言種類限非所屬國籍之官方語言)。

三、 本院學生完成以下修習條件後,可向文學院辦公室申請多語能力證明:

(一) 在學期間修習華語以外之國家語言(註) 或英語以外之第二外國語,同一語言課程達以下條件之一者:

1. 修畢臺灣大學系統(含臺師大、臺大及臺科大) 同一語言課程4個學期(每學期至少2學分)或 8學分以上,且成績皆達B(含)以上。

2. 修畢本校進修推廣學院同一語言課程至少128小時,且成績及格,取得修習證明。

3. 取得該語言等同於CEFR B1(相當於中級)之證書

4. 其他足以證明且符合上述條件之修課方式,則由相關會議審定之。

(二) 在學期間通過英語檢定達CEFR B2(相當於中高級)者。(此為本次新增)

四、 本院學生在學期間通過以下語言檢定達CEFR B2(相當於中高級)者,可向文學院辦公室申請該次語言檢定之報名費用:

(一) 華語以外之國家語言(註)或外國語言。

(二) 以上語言檢定之補助費用採核實報銷為原則,每位學生每種語言僅得申請一次,且最高補助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

(三) 以上補助費用申請之受理期間為每年3/9月1-15日為原則,相關申請表件及是否持續辦理補助,將視各年度之相關經費額度公告之。如經費不足或額滿,則暫停受理相關補助。

(四) 本項補助之審議,得視必要,召開相關會議審定之。

五、 本要點經本院之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以上第三點及第四點所指之國家語言係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相關規定。

敬請各系所助教撥冗協助轉知所屬學生

如符合上述條件者

歡迎同學於5/29(週四) 中午12:00前填報以下表單

https://forms.gle/LRtGreohUMpTVGjE7

俾利彙整後,預定於114年6月3日週二中午在文學院會議室(誠大樓B1)

院務會議中頒發證書(敬備餐盒)。

(本案係以學期為單位統一發證一次,自111-2學期起開始發證,113-2學期為第5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