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章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章程

86年3月20日文學院85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
第127次會議准予備查
88年12月24日文學院8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160次會議准予備查
92年6月20日文學院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191次會議准予備查
99年3月2日文學院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241次會議准予備查
101年3月1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256次會議准予備查
103年3月12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200次會議准予備查
104年11月13日文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281次會議准予備查
108年1月18日文學院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304次會議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設置章程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為評審各系(所) 有關專兼任教師之初聘、續聘、聘期、升等、改聘、停聘、解聘、不續聘,專任教師之長期聘任、評鑑、資遣原因之認定、自願退休或命令退休要件依法應予審認者、延長服務,名譽教授、校內外合聘教師、講座教授之聘任,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及備查有關規章、教授休假研究等事項,設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掌理各系(所)教評會送審事項之複審、院長交議之急要事項之審議及系(所)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備查。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九人,由院長及各系(所)推選具教授資格且三年內有論文、專著、作品或展演之委員組成,院長為召集人,本學院秘書為執行秘書。推選委員由各系(所)務會議推選之。

教師於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

各系(所)推選委員人數為:專任教師總人數二十人以下者推選一人,廿一至四十人者推選二人,四十一人以上者推選三人。

各系(所)之推選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產生,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本會評審事項涉及出席委員個人之議題及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當事人應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提請該委員迴避,以維本會超然客觀立場。

前項迴避委員應就相關案件全程迴避,且不計入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五條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

本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但關於教師升等著作之評審,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認可,得否決著作審查結果外,否則即應尊重審查人之判斷。由非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第七條

本會對第二條所列事項之審查,除升等案依本學院教師評審準則第三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均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八條

本會對於審議事項,應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相關單位。如須提經三級教評會均通過始得成立者,應於文內敘明本案應俟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後,始得正式成立。如為負面之決議,除教師初聘案件外,應敘明實質理由。當事人若有不服,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會委員無法繼續擔任時,須由原系(所)依本章程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另推選委員遞補之。

第十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準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院務會議解釋之。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