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院長遴選準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院長遴選準則

102年11月18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年11月27日校長同意核備
103年6月12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7月1日校長同意核備
106年1月1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月25日校長同意核備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

第二條

遴選委員:

 一、組成

本學院設置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由委員十六人組成之,其中院內委員十二人,由本學院各學系主管、各學系推選所屬專任教師(副教授以上)一人、各獨立所主管組成(院內委員得包含本院各系所名譽教授、兼任教師及退休教師);院外委員四人,由本學院各系所推薦人選一人,再經院務會議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方式選出達全體院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最高票前四人,必要時得列候補若干人;如人數不足四人,得就未獲推薦者中之前兩高票者進行第二輪投票;仍有不足,則請本院各系所重新推薦,再依前述辦法票選之。

院外委員須具備與本學院相關之學術專長,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非為本院退休教師,遴選作業期間未受聘為本院或本院各系所之名譽教授、講座、客座、專案、約聘或兼任教師。

遴委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第一次遴委會由現任院長召集並協助推選遴委會之召集人。如現任院長為候選人,第一次遴委會由現任副院長召集或由遴委會委員自行推選。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二、任期

遴委會委員任期自委員會成立之日起,至新任院長到任日為止。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其原產生方式所列候補委員遞補之。

 三、其他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在徵求候選人階段已被推薦為院長候選人時,應即辭去委員職務,並由該委員所屬系所推選其他符合資格者遞補之。

第三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之職掌:

一、訂定院長遴選作業要點及程序。

二、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並接受推薦。

三、推薦院長候選人並附書面說明。

四、處理其他有關遴選事宜。

第四條

院長候選人應具之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籍。

二、年齡未滿六十二歲(計算至新任院長就任日之前一日)者。

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授或相當教授資格者。

四、卓著的學術成就與聲望。

五、崇高的教育理念及卓越的行政能力。

第五條

遴委會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徵求院長候選人,徵求方式包括:

(一)本院專任講師資格以上教師十人以上連署推薦。

(二)遴委會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若推薦院長人選非本校教授者,依本校組織規程第34條規定辦理。推薦時須提出候選人學術著作、獲得之學術獎勵、學經歷等相關資料。

二、 遴選推薦院長候選人:

遴委會依院長候選人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擇期邀請全體候選人到會說明辦理院務理念後,以票決推薦一至三位候選人。如候選人未出席遴委會說明辦理院務理念,視同放棄資格;如有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缺席者,得由遴委會裁量之。

三、 行使同意權:

由學院辦理院長候選人理念說明會,並經全院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個別同意權,獲得本院出席投票之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送請遴委會選定院長人選。惟出席投票之人數須達本院全體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

以上對每一候選人得票數之統計,達法定同意票數時,即不再統計。

如未有院長候選人獲得本院出席投票之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遴委會應重新公告,並依前述程序辦理遴選作業。

四、 選定院長人選報請校長核聘:

(一) 遴委會得邀請候選人到會說明後選定院長人選,其方式採無記名方式票選。候選人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遴委會委員出席投票,並獲得遴委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得票最高者,始可報請校長核聘。

(二)獲得同意票之最高票數若有二人以上相同時,遴委會應就獲得同意票最高者,繼續投票,獲單一最高票且獲得遴委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報請校長核聘。

(三)如候選人為二人以上且第一輪投票分別未達遴委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進行第二輪投票。獲單一最高票且獲得遴委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報請校長核聘。

如仍未有候選人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遴委會應重新公告,並依前述程序辦理遴選作業。

參與本次院長遴選之候選人,若院長人選無法產生時,得再參與下次院長遴選,惟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院長任期與解聘:

院長以三年為一任,得連選連任一次,以兩任為限。

院長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應依院務會議規則召開院務會議,須經三分之二院務會議代表出席,並獲得全體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過,始得報請校長解聘之。解聘案行使同意權時,由院務會議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院長就任後,無論以任何原因中途卸任者,均視為一任。

第七條

新任院長遴選事宜應於原任院長卸任五個月前開始辦理。

第八條

為維護學術倫理,候選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九條

遴選委員在遴選過程中,應保持客觀公正的超然立場,對所有遴選資料負有保密之責。委員若遇有央託情事,應適時向委員會提報。

第十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自選舉第十八任院長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