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

文學院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

100年9月15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3月1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31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7日文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1月09日文學院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第十點訂定之。

二、申請時間每年兩次,公布時程分別為:

(一)秋季(上學期)出國:每年2月底前公告受理申請。

(二)春季(下學期)出國:每年8月底前公告受理申請。

三、申請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須為本院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修業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進修推廣學院學生及在職專班生)。

(二)符合交換學校入學之語言成績標準及特殊條件。

(三)陸生、僑生及外籍生不得申請交換至其原居住國。

(四)凡外籍生領取臺灣獎學金者,不具申請資格;外籍生領取臺師大獎學金者,於交換期間應自動放棄獎學金資格。

四、學生於修業年限期間前往交換學校進修以二次為限,每次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總交換期間不得超過二個學期,亦不得延長審查通過後不得申請變更。

五、交換學生名額依當年度交換學生甄選公告辦理。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本學院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中文自傳(1,000字以上)。

(三)出國學習計畫(1,000字以上,內容須含出國動機、預定出國選課清單及返校後學分採認情形等)。

(四)中文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

(五)其他個人優良事蹟或活動證明影本。

(六)符合交換學校入學標準,且具時效之外語能力檢定證明影本。

(七)公費生應附保證人同意書乙份。

(八)其他公告所提出之規定文件。

(九)報名費500元。

七、審查方式及評分標準:

(一)書面資料審查:學業成績35%、學習計畫35%、語言證明15%、其他表現15%。

(二)面試:由本學院遴聘教師擔任審查及面試委員。面試項目包括語言能力、計畫表達、個人特質等。

(三)書面審查及面試各佔50%。如總分相同,則以申請人面試成績為評比之參考。通過標準依各交換學校協議之規定辦理。

八、審查結果後續作業:

(一)審查結果經簽奉校長核可後,由本學院通知申請人及所屬系所,並公告於本學院網頁。

(二)審查通過之學生應備齊規定之申請文件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本學院檢具校函向交換學校推薦,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始為正式交換生。若因交換學校拒絕核發入學許可,則喪失該期交換生資格。

(三)交換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應向本學院申請撤銷,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更換錄取學校。

(四)交換生須確保出國進修期間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本校學雜費以保留本校學籍,不具學籍、休學或已畢業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五)保證金:交換生履行本要點第十點所列各項義務後,得請領退還保證金。完成報到手續取消赴外者,除有因不可抗力事由且經院長同意外,不予退還保證金,且爾後不得參加交換生甄選。

九、有關交換生前往交換學校所修習之學科及學分採認,應依本校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十、交換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交換生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手續後,也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本校、交換學校及當地國一切規定,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或觸犯兩國法律之行為。

(二)交換生於出發前須參加國際事務處舉辦之行前說明會以了解並同意赴外進修時之注意事項。

(三)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前至本校交換生網站完成出發日期填報,並於出發至交換學校後一個月內回報當地聯絡地址、電話及生活概況,以建立緊急聯絡網。

(四)交換結束前須告知預定返國日期,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繳交心得報告乙份;本院得於學校網頁上公開心得報告以供學生瀏覽。

(五)交換生返國後須盡力協助本校及本院推動國際交流相關事宜,如經驗傳承、活動宣傳、接待、導覽等。

十一、本要點僅適用於院級交換學生計畫,系(所)級交換悉依各系所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