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年11月27日文學院97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8年4月30日文學院97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3年12月17日文學院103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之。為規劃本院之課程發展,特設置「文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召集人兼會議主席)及各系(所)主管。
(二)教師代表:2名,由各系所輪流推選產生。
(三)校外代表:1至2名,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或校友。由院務會議推薦產生。
(四)學生代表:1名,由各系所輪流推選產生。
當然代表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教師代表、校外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校外代表如有出缺,由院務會議推選遞補之;學生代表如有出缺,由各系所推選遞補之。
三、 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院秘書兼任執行秘書,負責本會行政業務。
四、 本會執掌如下:
(一) 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通過之課程架構、畢業學分數及各類課程。
(二) 研議院共同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 審議跨系(所)專業(學分)學程相關事項。
(四) 協調、整合或改進院級教學及課程有關事項。
(五) 審查各系(所)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五、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得視需要增開之。
七、本會會議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決議。
八、本設置要點送交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