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99年3月2日文學院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7日文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長、各系所教師代表組成之。

第三條

本會議代表之產生,按本學院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第四條

本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學術研究計畫。

三、院務相關法規。

四、院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由院長視需要或經本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後召開之。

第七條

本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院長或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第八條

本會議開會時出席人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克出席時,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未請假者視為缺席。本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無異議,始得決議。

第九條

本會議之提案,除學院及各系、所提出者外,應有出席代表三人以上之連署;臨時動議應有出席人員附議。

第十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指導。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