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教師評鑑細則(適用100年08月01日前聘任之所有教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鑑細則(適用100年08月01日前聘任之所有教師)

89年6月8日文學院88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9月28日文學院96學年度第1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17日文學院97學年度第1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3月2日文學院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9年9月8日文學院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15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年6月18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院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八條之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鑑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之評鑑對象為本院專任教師,且服務滿一年以上者。

第三條

本細則之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方面。評鑑方式得包括系(所)評鑑、教師自評、教師同儕評鑑、學生評鑑與其他評鑑。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方面評鑑之總成績達七十分者為符合標準。

第四條

教師評鑑項目如下:

一、教學

(一)教學時數合乎基本規定。

(二)教學評鑑(教學意見調查表包括:評鑑內容、技巧與方法、態度等細目,由各系所自行設計之)。

(三)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績效。

(四)其他教學事項(如:本校所開設之各類進修學位與學分班、研習課程等)。

上述教學評鑑內容,各系所每學年結束須對全部任課教師實施學生評鑑(含勤惰情形、教學品質等項目),將資料封存,至應實施評鑑之年度,由該系所教評會將資料啟封,作為評鑑之部分參考依據。

二、研究

(一)學術論著:發表於SCI、SSCI、TSSCI、EI、A&HCI、THCI Core等索引所收錄之學術期刊或本校各學院所認可具嚴格審查機制之學術刊物之論文、專著、專書論文、學術研討會論文,或其他作品、研究成果展演等。

(二)研究計畫:包括教育部、中央研究院、國科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案。

(三)研究獎勵:包括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國內外之研究獎勵。

三、服務

(一)校內服務:學術研討會服務、擔任校院系所各種代表、協助系務、招生工作或其他服務等。

(二)校外服務:學會服務、校外學術研討會服務、專題演講、教學指導、評審、評鑑、論文口試或其他社會服務等。

四、輔導:包括對學生之課業及課外學習輔導、生活輔導、身心健康輔導、生涯規劃指導、擔任導師、擔任學生社團指導老師或參與協助學生解決問題等。

各系所應就上述研究及服務二項,依據各系所專業學術研究性質及領域,具體訂出符合各系所要求之具體研究成果、出版、受獎等詳細條件,報請院教評會備查後,作為評鑑時之參考;並依據教學35%、研究35%、服務20%、輔導10%之比例為原則,各系所得斟酌升降該項比例25%。

第五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之評鑑如下:

一、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二、評鑑之結果符合標準,每隔三年由各系所實施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再評鑑。評鑑結果不符合標準者,由學院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之協助,一至兩年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符合標準者,由系(所)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

三、凡最近一次評鑑不符合標準者不得提出升等。

本細則通過前己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之評鑑比照第六條規定辦理,各系所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副教授及教授之評鑑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至少每五年須由各系所實施評鑑,評鑑不符合標準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兼職兼課。但被評鑑不符合標準者,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鑑,自再評鑑通過之次年起解除上述限制。評鑑不符合標準者,一至兩年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符合標準者,由系(所)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符合標準之副教授不得提出升等。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95年度以後獲核傑出獎者)或甲種研究獎(或優等獎)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甲種研究獎,助理教授級以上獲領一次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主持費核計一次甲種研究獎)。

(五)曾獲其他重要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獎勵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所、學院簽請校長同意免接受評鑑者。

 

第七條

教師因休假研究、出國進修、借調、生產育嬰或重大事故等各項原因並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半年以上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評鑑。

第八條

各系(所)教評會應依本細則訂定評鑑辦法,敘明評鑑項目、評鑑方式、計分標準、評鑑程序、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等,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提院教評會備查。

第九條

各系(所)所應於每年十一月前完成評鑑,將評鑑結果送交院教評會進行複審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並將評鑑結果通知相關系(所)及個人。

第十條

研究人員之評鑑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