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甄選作業要點

 

102年5月7日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12月14日文學院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17日文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及本學院)為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並向本校國際事務處提送申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之候選人名單,依據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符合本校「學生前往境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及「學生前往境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作業細則」之具本學院所屬系所正式學籍之一般生(不含在職專班生)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人應提具下列文件送所屬系、所審核通過後,再提送至本學院,由本學院依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受理期間內,推薦候選人名單(格式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至本校國際事務處彚整;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本學院送本校國際事務處之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正本,經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審查完畢後,不予退還:

(一) 申請表乙份(自國際事務處線上申請系統列印)

(二) 中華民國身份證(具僑生或外籍生身份者,提居留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於查驗後發還)

(三) 本校學生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於查驗後發還)

(四) 外國語文成績證明乙份(依申請就讀學校標準,並檢附相關說明文件)

(五) 本校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及歷年名次證明正本(研究生免附)各乙份

四、 每學年第一學期出境修課者(含當年暑假),本學院於本校國際事務處當年四月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提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每學年第二學期出境修課者,本學院於本校國際事務處前一年十月收件截止日前提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逾時不予受理。

五、 審核程序如下:
第一階段
(一) 由本學院依以下審核標準進行甄選,再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至本校國際事務處:

  1. 成績:總分為100分,含學業成績占40%、中文出國學習計畫占40%、中文自傳占20%。
  2. 語言能力證明(赴中國地區學校者免附)。

第二階段
(一) 由本校國際事務處提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至國合會複審,複審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補助。
(二) 核定結果預定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公告。補助款撥付、核銷等流程,悉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六、 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補助考慮因素為:雙聯學位生、交換學生、訪問學生、暑期專業學分生、非合作校之全球排名,若順位相同者,以未曾獲得本補助者優先考量。

七、 獲核定補助者,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八、 補助款撥付方式:

獲補助學生出發一個月前,備齊本人護照簽名頁、簽證及新臺幣帳戶存摺封面等之影本向本校國際事務處請領生活費,機票費於返臺後兩個月內憑單據請領並辦理核銷。

九、 役男應於出境前一個月至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緩徵手續。

十、 獲核定補助者,應履行以下義務,否則本校國際事務處得追繳全部補助費用,且赴境外修讀學分一概不予採認或抵免:

(一) 如有變更行程或取消行程,應事先報請本學院同意,再由本學院通報本校國際事務處同意,本學院並得以符合資格之學生替補缺額一次。

(二) 在境外進修期間仍須於本校註冊,惟不需選課。

(三) 於境外大學選修每學期至少相當於本校學制六學分(修讀暑期專業學分課程者至少一學分),且須及格。

(四) 於進修期滿返臺後兩個月內備齊以下文件至本校國際事務處辦理核銷作業:

  1. 境外學校之修業成績單影本;
  2. 心得報告紙本及電子檔;
  3. 核給生活費者,檢附護照入出境章戳頁影本;
  4. 核給機票費者,檢附機票存根(或電子機票行程確認單)、航空公司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來回登機證等正本。

十一、於境外學校所修得之學分其採認或抵免方式,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十二、本作業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