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

103年3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3月26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270次會議備查通過

108年3月27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304次會議備查通過

110年10月6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320次會議備查通過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及本校聘任專業技術 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各系(所)因教學需要,得聘任業界實務經驗豐富,並在其專業領域具有傑出表現者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講師級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第三條 本院各系(所)聘任之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本校專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或兼任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四條 本院各系(所)聘任之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本校專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或兼任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年資合計十二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 本院各系(所)聘任之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本校專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或兼任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年資合計九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六條 本院各系(所)聘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年資合計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並經認定確屬本院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七條 本院各系(所)之專、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其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由各系(所)訂定作業要點,並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行。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審查。
有關審查人數及辦理單位規定如下:

一、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由各系(所)推薦校外學者或專家八至十人,簽請院長參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審查。審查人數為五人,且至少應有四位審查人評定B級以上。
新聘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條件應符合各學院新聘門檻規定。
二、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應由各系(所)推薦校外學者或專家五至七人,簽請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參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審查。審查人數為三人,且至少應有二位審查人評定B級以上。
前述外審,其評分方式採等級制,分A(傑出)、B(優良)、C(普通)、D(欠佳)四級,審查人應就擬聘人員之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在同領域同級教師之表現評定等級。各等級所對應之分數,A級為九十分以上;B級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C級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D級為未達七十分。

第八條 本院各系(所)提聘之專業技術人員如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應具資歷年限得酌減一至三年。但以該項國際級比賽有二十國以上參賽,並獲有優勝獎項者為限,其酌減年限由校教評會審議決定。

第九條 本院各系(所)提聘專業技術人員時,應檢附其曾從事與擬任教科目有關之專業技術工作證明、特殊造詣、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證明。

第十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授課時數,比照本校同等級教師之規定。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升等,比照本校教師評審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歷、成就證明如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作品有抄襲、剽竊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由校教評會逕行處理解聘事宜。

第十三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