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評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線上臨時院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追認及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建立持續改善機制,提升整體競爭力,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之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院所屬受評單位(系所)之評鑑項目應依據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第二點之規定辦理。
三、 本院為統籌並指導院內評鑑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設置院級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 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所屬教學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得由院長提名校內教師或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負責辦理評鑑相關事宜。
(二) 規劃/審核受評單位之發展重點及指標、規劃受評單位之評鑑程序、執行評鑑業務工作、審查所屬受評單位評鑑報告書及辦理所屬受評單位(系所)評鑑結果之追蹤改進。
四、 本院所屬受評單位(系所)之評鑑實施內容、對評鑑結果提出申復、辦理評鑑作業之建檔等相關事宜,應依據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第五、六、七點之規定辦理。
評鑑委員訪評經費由校務基金編列預算支付。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