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
96年10月5日第223次校教評會通過
97年1月23日第22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2點第1款第2目條文
97年6月30日第22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及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97年10月29日第23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科技學院之資格條件
97年12月31日第23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98年6月24日第23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98年10月28日第23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98年12月23日第23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社會科學學院之資格條件
99年3月24日第24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文學院之資格條件
99年5月26日第24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僑教學院之資格條件
99年9月29日第24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藝術學院及運動與休閒學院之資格條件
99年11月3日第24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文學院及科技學院之資格條件
99年12月29日第24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僑教學院及管學院之資格條件
100年1月25日第24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僑教學院、音樂學院及管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00年3月30日第250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含教育學院、文學院、藝術學院、運動與休閒學院、國際與僑教學院、音樂學院、管理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之資格條件)
100年5月18日第25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運動與休閒學院之資格條件
101年5月16日第25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之資格條件
101年6月27日第25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文學院及國際與僑教學院之資格條件
101年12月26日第263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僑教學院之資格條件
102年6月26日第26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之資格條件
102年12月25日第26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運動與休閒學院及國際與僑教學院之資格條件
103年9月24日第273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之資格條件(並修正各學院資格條件部分文字)
104年5月13日第27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及科技與工程學院之資格條件
104年7月1日第27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04年9月30日第280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104年11月25日第28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文學院、管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04年12月30日第28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法規名稱、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理學院、藝術學院、科技與工程學院、運動與休閒學院、音樂學院、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之資格條件及第2點
105年6月29日第28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105年11月16日第28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107年3月28日第29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07年11月14日第30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文學院、藝術學院、科技與工程學院、運動與休閒學院、音樂學院、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之資格條件
108年5月15日第30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之資格條件
109年3月25日第310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各學院、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之資格條件
110年6月23日第31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10年11月10日第32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音樂學院之資格條件
ㄧ、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如下:
學院 | 資 格 條 件 |
教育學院 |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THCI Core)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三、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四、具豐富業界實務經驗,有具體成就可供審查(專業技術人員適用)。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
文學院 |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二、最近三年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 THCI Core)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最近三年至少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四、傑出專業實務表現,並檢附相關證明。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
理學院 |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已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 者或通訊作者。若新聘之專任教師最近三年內刊登原創性學術論文於 Impact Factor>25之期刊(如:Science,Nature,Cell),或是Annals of Mathematics (已出版或是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僅需一篇即可。 二、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
學院 | 資 格 條 件 |
藝術學院 |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本院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 美術類:最近五年內須舉辦個人新作展覽至少二次(每次展出平面作品二十件或立體作品十件或綜合作品五件)。 二、 設計類:最近五年內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環境空間設計五件、視覺傳達設計二十五件、產品設計或多媒體設計八件)。 環境空間設計三件、視覺傳達設計十五件、或產品設計或多媒體設計五件,可折抵美術類個展一次。 三、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THCI Core)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已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四、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一個科技部(原國科會)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及上述任一款條件之一次個展或一篇期刊論文。 前述美術類、設計類、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 或中央部會研究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依第一項第一、二款新聘專任教師以作品專輯為代表著作送本院外審者,須為近三年內之作品,且需檢附該專輯之創作報告。 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條件新聘之專任教師,其代表作應符合同項其他各款之一之新聘門檻規定。 新聘外籍教師得以第一項第三款以外之其他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送審,惟仍須為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
科技與工程學院 |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三年應有二篇發表於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 THCI Core)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限計畫主持人)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三、最近三年平均每年應有一件國內外發明專利或國際級比賽獎項。 四、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限計畫主持人)一件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業界科專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有具體成果可供審查。 五、具豐富業界實務經驗,有具體成就可供審查(專業技術人員適用)。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
運動與休閒學院 | 一、新聘專任講師,體育術科應表現優異(相當於國手級),並能勝任體育術科教學指導。 二、以學科教師聘任者,需具備博士學位。 三、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二)最近三年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 THCI Core)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最近三年至少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四)專業技術人員:應具體育、運動或休閒領域高度聲望,且有豐富之實務經驗,並有傑出實務表現、具體成就者。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
音樂學院 |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最近三年應有至少二次全國性作品發表或展演,其中一次需為個人作品發表或展演;鋼琴合作領域最近三年應有至少二次全國性整場鋼琴合作展演;戲劇及舞蹈類可為導演、編舞、編劇或主要演員。 二、 曾獲國際級比賽獎項。 三、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 THCI Core)或 SCOPUS 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業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四、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一個科技部(原國科會)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及上述第一款之一次全國性作品發表、展演或第三款之一篇期刊論文。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依第一項第一、二款新聘專任教師以全國性作品發表或展演為代表著作送本院外審者,須為近三年內之作品,且需檢附該作品或展演之詮釋報告。 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條件新聘之專任教師,其代表作應符合同項其他各款之一之新聘門 |
學院 | 資 格 條 件 |
| 檻規定。 新聘外籍教師得以第一項第三款以外之其他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送審,惟仍須為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
管理學院 |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 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二、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THCI Core)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新聘專任教師擬任副教授以上之職務,但未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擬任職務之教師證書者,其應具有之條件須不低於本院升等著作基本門檻。 |
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 |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外,新聘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一、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 THCI Core)或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三、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互相折抵。 |
二、各系(所、學位學程)對於新聘專任教師之評鑑,應確實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一)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來校服務滿三年之次學期(即第七個學期)須通過評鑑。
(二)教師評鑑結果應經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並經校教評會備查。
(三)評鑑通過者予以續聘;評鑑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得由學院協調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合理之協助,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新聘教師初聘一年、續聘一年後,第三年起續聘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