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鑑準則

89年6月8日文學院88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9月28日文學院96學年度第1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17日文學院97學年度第1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3月2日文學院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9年9月8日文學院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15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年6月18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年5月7日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9月12日文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年1月20日文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11月2日文學院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9月13日文學院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6月12日文學院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院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之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鑑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之評鑑對象為本學院專任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準則之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三方面。評鑑方式得包括系(所)評鑑、教師自評、教師同儕評鑑、學生評鑑與其他評鑑。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初評,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複評。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三方面評鑑應個別通過後,始通過當次評鑑。

第三條之一

各級專任教師接受評鑑前應修習三小時以上之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練,並提供曾經修習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教師評鑑項目與通過標準如下:

一、教學:

(一)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平均3.5分以上。

(二)符合授課時數規定。

二、研究:學術表現與研究計畫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術表現(含論著等相關資料)應具原創性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專書或專書單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發表具本校所定審查機制之專書或經本校認可之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出版社出版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本,或專書單篇三篇。

2.期刊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二篇期刊論文,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三篇期刊論文。上述論文須發表於SCI(E)、SSCI、A&HCI、EI、EconLit、TSS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THCI Core) 等級或經本校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期刊,但得以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一件折抵期刊論文一篇(須為計畫主持人始得折抵);經SCOPUS收錄之論文,三篇折抵上開期刊論文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如為SCI IF前20%之期刊或SSCI IF前50%之期刊,講師及助理教授有一篇即符合標準,副教授及教授有二篇即符合標準。

3.專利: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二件、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三件。上述專利須以本校為權利人。

4.展演或競賽得獎(應為教師本人親自參加):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展演一次,或競賽得獎一次;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展演二次,或競賽得獎二次。競賽得獎應為全國性優選以上或國際性入選以上;展演應為直轄市級(主辦或場地)以上或經文學院各系所教師評鑑作業要點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場地(上揭場地須經本校組成小組審議通過),每次展覽之作品應為受評期間創作之作品,且同一作品不得重覆計數。展覽採計次數比照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前揭展演與競賽須符合文學院各系所明訂之展演及競賽之主辦單位、場地、展演名稱及競賽名稱。

5.其他非屬上述各次之相當學術表現: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其學術表現相當於上述各次者。

教師發表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講師及助理教授至少一篇、副教授及教授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專書單篇、期刊論文、專利等表現得共同累計:三人以上(含)合著之專書一本、專書單篇一篇或專利一件得折抵期刊論文一篇;展演或競賽得獎一次得折抵期刊論文二篇。教師如同時具有二個服務機構,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校為第一順位。

(二)研究計畫:

講師每三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助理教授每三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校外研究計畫須為以本校名義承接之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科技部(原國科會)單一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主持人視為主持一件研究計畫。教師在評鑑期間內如有以下對本校具特殊貢獻之事項,得折抵研究計畫之要求:撰寫與執行校級計畫二次(如頂尖計畫或教學卓越計畫…等),或擔任國家級或國際級競賽之本校選手訓練計畫負責人二次,或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國家級比賽優選以上二次或國際級比賽入選以上一次。各級專任教師得以一篇(本/件/次)學術表現折抵一件校外研究計畫,且專書、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上開學術表現、校外研究計畫及特殊貢獻事項之相互折抵以一次為限。

三、服務(含輔導):80分以上,由本學院各系所訂定評鑑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校內服務。

(二)校外服務。

(三)生活輔導。

(四)課業輔導。

第五條

本學院專任教師年資已達25年以上者可選擇依第四條規定或依以下規定接受評鑑:

一、教學:

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平均3.5分以上。

符合授課時數規定。

二、研究:學術表現與研究計畫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術表現(含論著等相關資料)應具原創性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專書或專書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發表本校所定具審查機制之專書或經本校認可之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出版社出版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本,或專書單篇二篇。

2.期刊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一篇期刊論文,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二篇期刊論文。上述論文須發表於SCI(E)、SSCI、A&HCI、EI、EconLit、TSS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THCI Core)等級或經本校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期刊,但得以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一件折抵期刊論文一篇(須為計畫主持人始得折抵);經SCOPUS收錄之論文,三篇折抵上開期刊論文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如為SCI IF前20%之期刊或SSCI IF前50%之期刊,副教授及教授有一篇即符合標準。

3.專利: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一件、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二件。上述專利須以本校為權利人。

4.展演或競賽得獎(應為教師本人親自參加):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展演一次,或競賽得獎一次。競賽得獎應為全國性優選以上或國際性入選以上;展演應為直轄市級(主辦或場地)以上或經文學院各系所教師評鑑作業要點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的場地(上揭場地須經本校組成小組審議通過),每次展覽之作品應為受評期間創作之作品,且同一作品不得重覆計數。展覽採計次數比照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二款。前揭展演與競賽須符合各學院、系所明訂之展演及競賽之主辦單位、場地、展演名稱及競賽名稱。

5.其他非屬上述各次之相當學術表現: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其學術表現相當於上述各次者。

專書單篇、期刊論文、專利等表現得共同累計,標準同第四條。教師如同時具有二個服務機構,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校為第一順位。

(二)研究計畫: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校外研究計畫之採認及得折抵標準同第四條。

三、服務(含輔導):80分以上,評分項目與標準同第四條規定。

第六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講師及助理教授每隔三年由各系(所)、學院辦理評鑑。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於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並由學院協調系(所)提輔導改善計畫,一至二年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由系(所)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三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講師及助理教授如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前已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評鑑結果比照本準則第七條(副教授及教授評鑑結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副教授及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每隔五年由本學院各系(所)、本學院辦理評鑑。評鑑結果不通過者, 於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不得借調、不得申請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且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但被評鑑不通過者,一年後應申請辦理再評鑑,自再評鑑通過之次一學年起解除上述限制。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五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副教授如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本校副教授及教授評鑑不通過者由系所提輔導改善計畫,送三級教評會討論。惟評鑑未通過之次一學期即屆齡退休者,得免提輔導改善計畫。

第八條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來校服務滿三年之次一學期(即第七個學期)須通過評鑑,且評鑑標準同本準則第四條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標準。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各級新聘專任教師應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專業發展要點」,於到職一年內參加教務處主辦之「新進教師研習」,初任教職者應於到職一學年內進行一次教務處主辦之「同儕觀課與回饋」及一次研究發展處主辦之「研究諮詢」。因故未能參加者應於次一學年完成,始得通過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如服務於本校具有實驗(習)場所之系所單位,並經系所核定須接受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教育訓練者,來校服務一年內須依前揭中心之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與測驗,始得通過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評鑑不通過者,於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由學院協調系(所)提輔導改善計畫,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如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免評鑑規定者,得逕依該條規定申請免評鑑,毋須接受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所聘任之各級專任教師通過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者,往後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若再評鑑不通過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不續聘案經三級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由本校依規定送請教育部核准後不予續聘。

第八條之一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或協助後再予評鑑時,其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之成果採計期間,應以再評鑑年度往前推算三年(講師及助理教授)或五年(副教授及教授),不得自前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成果。

第九條

本校講師、助理教授受評鑑前三年內;副教授、教授受評鑑前五年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當次免評鑑:

受評鑑前五年內擔任本校研究講座者。

受評鑑前五年內獲本校教學傑出(卓越)獎者。

受評鑑前五年內獲本校服務傑出獎者。

應受評鑑之次一學期即屆齡退休者。

五、獲教育部師鐸獎者。

第十條

副教授以上研究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終身免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獲頒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國家文藝獎或行政院文化獎者。

三、曾擔任本校師大講座者。

四、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並經本校認可者。

五、獲科技部(原國科會)專題型研究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研究主持費(下稱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十五次以上(獲科技部﹝原國科會﹞甲種研究獎可抵一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且計畫執行期限須達一年以上,每年最多以一件計。

前項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通過標準自一百零三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次,調整過程如下:

一、一百零五、一百零六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一次。

二、一百零七、一百零八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二次。

三、一百零九、一百一十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三次。

四、一百十一、一百十二年度提出申請者:十四次。

五、自一百十三年度起提出申請者:十五次。

教師獲本校教學優良獎一次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教學傑出獎一次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三次),惟教學優良獎與獲獎同一年度之研究主持費不得重複採計。教學傑出獎與獲獎當年度起三年內之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亦不得重複採計。

第十一條

副教授以上教學表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終身免評鑑:

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以上(一次教學傑出獎可抵三次教學優良獎)。

第十二條

副教授以上藝術類個展、策展、典藏或獲獎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第十三條

教師因休假研究、出國進修、出國講學、借調、育嬰、侍親或重大事故等各項原因並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半年以上者,俟其返校服務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依其請假年限申請延後評鑑。

女性教師如有懷孕生產(或流產)事實者,得給予二年之寬限期延後辦理評鑑,不受須辦理留職停薪之限制。

教師擔任本校二級主管或副主管以上者得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依其服務年資申請延後評鑑。

延後評鑑之資料,應自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本次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第十四條

教師所送評鑑資料如涉抄襲、偽造、變造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與誠信情事,經查證屬實,視為該次評鑑不通過,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應受評鑑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評鑑,未提出資料者,視為評鑑未通過。

第十六條

本學院各系(所)教評會應依本準則訂定該系(所)教師評鑑作業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再提本學院教評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再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行。

有關教師評鑑項目,各系所應依據本準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訂定具體明確之評分標準。

各系(所)及本學院教評會均應將教師評鑑案列為審議事項,審慎查核資料進行考評,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不得僅為備查。

第十七條

本學院教師評鑑作業時程如下:

一、初評作業時程

(一)本學院各系(所)應於每年三/九月底前通知下一學期應辦理教師評鑑之教師。如有教師符合免接受評鑑條件者,於應辦理評鑑之前一學期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程序,以確定下一學期應辦理教師評鑑人員名單。

(二) 該學期應受評鑑之教師於每年八/二月底前,將評鑑資料送系(所)辦公室,系(所)教評會於十/四月底前召開會議,依各系所自訂之評分標準完成初評作業,並將受評鑑教師之相關評鑑資料及初評審議結果送交本學院辦公室。

二、複評作業時程

(一)本學院教評會須於每年十一/五月底前完成複評作業,並將受評鑑教師之相關評鑑資料及初評審議結果提交校教評會備查。

(二)經校教評會備查後,本學院須將教師評鑑結果以函文通知相關系所及個人。

新聘專任教師如符合有關升等之規定者,得於通過第一次評鑑(新聘教師評鑑)後之次學期起申請升等。

教師於通過新聘教師評鑑後,往後於同一學期同時接受評鑑及申請升等者,教評會應先評審其評鑑案後再評審升等案。

第十八條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評鑑依本準則標準辦理;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教師(含專任技術人員)即適用本準則。

第十九條

研究人員及約聘教師之評鑑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