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類法規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準則

國立臺師範大學文學院 113918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立臺師範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131021日第139次會議核定通過

  1. 為有效管理、使用、維護文學院(以下稱本院)活動場所,特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準則。

  2. 本院可借用場地為本校和平校區Ⅰ文學院(誠正勤樸)大樓之文學院會議室(誠大樓B1)

  3. 場地借用原則及優先順序:

    1. 本院舉辦各項會議、活動及開設課程;

    2. 本院之各系所舉辦各項會議、活動及開設課程;

    3. 本校各單位辦理相關教學、活動及會議;

    4. 校外單位之借用。

  4. 收費方式:

借用場地分三時段,每時段分別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晚上 1730-2130」,收費標準如下:

    1. 文學院會議室(誠大樓B1,約可容納 84/主席桌6人):每時段新臺幣 5,000 元整;同一天借任二個時段費用為新臺幣 9,000元整;借全天三個時段費用為新臺幣 14,000 元整。

    2. 如遇非上班時段,需另付工作費,工資計算,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本院及各系所舉辦各項會議、活動及開設課程為免費使用;

    4. 本校各單位辦理相關教學、活動及會議等以場地費用半價借用;

  1. 借用單位原則應於活動一週前繳費,以完成借用手續,否則得取消其預借登記。

    1. 校外單位持借用申請單至本校出納組繳費,完成繳費程序後, 將收據影本送交本院備查。

    2. 校內單位依借用申請單以校內轉帳方式辦理。

  2. 場地借用經費收支原則悉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3.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借用,如已核可借用者,亦得取消其借用申請:

    1.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事由不符者。

    2. 活動時有損害場地設備之虞者。

    3. 違反本規定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4. 如遇會議場地需求不足時,本院有權停止借用單位之借用。

    5. 任何場地借用,均不得未經授權轉交鑰匙及場地。

    6. 場地使用期間,需控制音量,勿干擾其他活動或課程進行; 需注意安全及節能規範,如不符相關規定,本院有權即時停止借用。

    7. 場地、設備及公共物品如使用不慎遺失或損壞,由借用單位負責人照市價賠償或修復。

    8. 應確實注意用電安全,禁止改變或擅接電源線路,或使用燃燒性火源,離開時應關閉所有電源。並維護場地環境之完整與清潔,牆面、地板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張貼海報或各式文宣資料,使用完畢需清除並恢復場地原狀。

    9. 大型活動或研討會等之餐盒、廚餘由借用單位於活動當日回收。

  4. 場地借用不得佔用任何無障礙設施,影響無障礙空間之動線。

  5. 本準則經本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