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類法規
文學院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
100年9月15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3月1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31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7日文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1月09日文學院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4月12日文學院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第九點訂定之。
二、申請時間每年兩次,公布時程分別為:
(一)秋季(上學期)出國:每年2月底前公告受理申請。
(二)春季(下學期)出國:每年8月底前公告受理申請。
三、 申請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須為本院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修業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進修推廣學院學生及在職專班生)。以本學院學生優先,其次為於本學院各系所雙主修、輔系之他院學生。
(二)符合交換學校入學之語言成績標準及特殊條件。
(三)陸生、僑生及外籍生不得申請交換至其原居住國。
(四)凡外籍生領取臺灣獎學金者,不具申請資格;外籍生領取臺師大獎學金者,於交換期間應自動放棄獎學金資格。
四、 學生於修業年限期間前往交換學校進修以二次為限,每次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總交換期間不得超過二個學期,亦不得延長;審查通過後不得申請變更。
五、 交換學生名額依當年度交換學生甄選公告辦理。
六、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本學院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中文自傳(1,000字以上)。
(三)出國學習計畫(1,000字以上,內容須含出國動機、預定出國選課清單及返校後學分採認情形等)。
(四)中文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
(五)其他個人優良事蹟或活動證明影本。
(六)符合交換學校入學標準,且具時效之外語能力檢定證明影本。
(七)公費生應附保證人同意書乙份。
(八)其他公告所提出之規定文件。
(九)報名費500元。
七、審查方式及評分標準:
(一)書面資料審查:學業成績35%、學習計畫35%、語言證明15%、其他表現15%。
(二)面試:由本學院遴聘教師擔任審查及面試委員。面試項目包括語言能力、計畫表達、個人特質等。
(三)書面審查及面試各佔50%。如總分相同,則以申請人面試成績為評比之參考。通過標準依各交換學校協議之規定辦理。
八、審查結果後續作業:
(一)審查結果經簽奉校長核可後,由本學院通知申請人及所屬系所,並公告於本學院網頁。
(二)審查通過之學生應備齊規定之申請文件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本學院檢具校函向交換學校推薦,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始為正式交換生。若因交換學校拒絕核發入學許可,則喪失該期交換生資格。
(三)交換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應向本學院申請撤銷,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更換錄取學校。
(四)交換生須確保出國進修期間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本校學雜費以保留本校學籍,不具學籍、休學或已畢業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五)保證金:交換生履行本要點第十點所列各項義務後,得請領退還保證金。完成報到手續取消赴外者,除有因不可抗力事由且經院長同意外,不予退還保證金,且爾後不得參加交換生甄選。
九、有關交換生前往交換學校所修習之學科及學分採認,應依本校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十、交換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交換生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手續後,也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本校、交換學校及當地國一切規定,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或觸犯兩國法律之行為。
(二)交換生於出發前須參加國際事務處舉辦之行前說明會以了解並同意赴外進修時之注意事項。
(三)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前至本校交換生網站完成出發日期填報,並於出發至交換學校後一個月內回報當地聯絡地址、電話及生活概況,以建立緊急聯絡網。
(四)交換結束前須告知預定返國日期,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繳交心得報告乙份;本院得於學校網頁上公開心得報告以供學生瀏覽。
(五)交換生返國後須盡力協助本校及本院推動國際交流相關事宜,如經驗傳承、活動宣傳、接待、導覽等。
十一、本要點僅適用於院級交換學生計畫,系(所)級交換悉依各系所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文學院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甄選作業要點
102年5月7日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12月14日文學院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17日文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及本學院)為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並向本校國際事務處提送申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之候選人名單,依據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符合本校「學生前往境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及「學生前往境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作業細則」之具本學院所屬系所正式學籍之一般生(不含在職專班生)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人應提具下列文件送所屬系、所審核通過後,再提送至本學院,由本學院依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受理期間內,推薦候選人名單(格式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至本校國際事務處彚整;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本學院送本校國際事務處之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正本,經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審查完畢後,不予退還:
(一) 申請表乙份(自國際事務處線上申請系統列印)
(二) 中華民國身份證(具僑生或外籍生身份者,提居留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於查驗後發還)
(三) 本校學生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於查驗後發還)
(四) 外國語文成績證明乙份(依申請就讀學校標準,並檢附相關說明文件)
(五) 本校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及歷年名次證明正本(研究生免附)各乙份
四、 每學年第一學期出境修課者(含當年暑假),本學院於本校國際事務處當年四月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提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每學年第二學期出境修課者,本學院於本校國際事務處前一年十月收件截止日前提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逾時不予受理。
五、 審核程序如下:
第一階段
(一) 由本學院依以下審核標準進行甄選,再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至本校國際事務處:
- 成績:總分為100分,含學業成績占40%、中文出國學習計畫占40%、中文自傳占20%。
- 語言能力證明(赴中國地區學校者免附)。
第二階段
(一) 由本校國際事務處提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至國合會複審,複審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補助。
(二) 核定結果預定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公告。補助款撥付、核銷等流程,悉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六、 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補助考慮因素為:雙聯學位生、交換學生、訪問學生、暑期專業學分生、非合作校之全球排名,若順位相同者,以未曾獲得本補助者優先考量。
七、 獲核定補助者,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八、 補助款撥付方式:
獲補助學生出發一個月前,備齊本人護照簽名頁、簽證及新臺幣帳戶存摺封面等之影本向本校國際事務處請領生活費,機票費於返臺後兩個月內憑單據請領並辦理核銷。
九、 役男應於出境前一個月至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緩徵手續。
十、 獲核定補助者,應履行以下義務,否則本校國際事務處得追繳全部補助費用,且赴境外修讀學分一概不予採認或抵免:
(一) 如有變更行程或取消行程,應事先報請本學院同意,再由本學院通報本校國際事務處同意,本學院並得以符合資格之學生替補缺額一次。
(二) 在境外進修期間仍須於本校註冊,惟不需選課。
(三) 於境外大學選修每學期至少相當於本校學制六學分(修讀暑期專業學分課程者至少一學分),且須及格。
(四) 於進修期滿返臺後兩個月內備齊以下文件至本校國際事務處辦理核銷作業:
- 境外學校之修業成績單影本;
- 心得報告紙本及電子檔;
- 核給生活費者,檢附護照入出境章戳頁影本;
- 核給機票費者,檢附機票存根(或電子機票行程確認單)、航空公司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來回登機證等正本。
十一、於境外學校所修得之學分其採認或抵免方式,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十二、本作業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強化學生國際移動力補助要點
108年4月24日文學院107學年度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配合校務發展重點方向強化學生國際移動力實施要點第五點辦理。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本校校務發展重點方向,達國際化績效指標,強化學生國際移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本院正式學籍之一般生(包括學士班學生、碩士班學生或博士班學生),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
四、補助項目:赴海外進行參訪、實習、競賽、會議、展演等。
五、補助標準:依合作交流計畫內容、赴外地區、學生人數、經費預算之實際情形,本院得視當年度經費彈性處理。
(一)以系所院名義之團體申請案,每案以新台幤10萬元為上限;
(二)個人申請案每位學生補助金額上限:歐、美、紐、澳每人最高補助2萬元,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1萬元。
六、申請方式:受補助者(單位、系所或團體)提交「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出國計畫表」、「強化學生國際移動力補助申請表」、本院申請表等相關文件,送至本院、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辦公室審查,並經人事室、主計室,陳核校長,正本作為後續核銷依據。
七、審查原則:
(一)書面資料審查:學業成績35%、學習計畫35%、語言證明15%、其他表現15%。
(二)由本學院遴聘教師擔任審查委員。
(三)審查結果經簽奉校長核可後,由本學院通知申請人及所屬系所,並公告於本學院網頁。
八、經費來源:經費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年度所核定經費預算內支應,並依行政院頒佈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出國經費作業要點」及相關經費使用規定,依校內審核程序核實報支。
九、報告結繳:受補助者(單位、系所或團體)應於返國後1個月內將出國報告書送交本院、研究發展處與國際事務處業務承辦人。
十、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出國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文學院「院徽」設計徵選辦法
本辦法業經101年9月20日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9月28日簽准核定
一、主旨:
徵求臺師大文學院院徽,期能代表本院人文特色並樹立優良形象,特舉辦本徵選活動。
二、目的:
本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五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二個獨立所,以及人文教育研究中心及國際臺灣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外,其餘六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共247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為樹立本院優良形象,同時為徵求本院會議室標誌,製作一個新的院徽,使之能突顯本院之特色。
三、設計方向:
(一) 每名投稿者呈交的設計可不限於一項,院徽須融合本校校徽(6個木鐸)之精神,並突顯本院之特色。
(二) 圖文設計須清晰易識,與其他各學院或校院有明顯區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作業要點
112年4月17日文學院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6月6日文學院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院為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鼓勵之對象為文學院學生(含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惟外籍生申請語言種類限非所屬國籍之官方語言)。
三、 在學期間修習華語以外之國家語言(註)或英語以外之第二外國語,同一語言課程達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 修畢臺灣大學系統(含臺師大、臺大及臺科大) 同一語言課程4個學期(每學期至少2學分)或 8學分以上,且成績皆達B(含)以上。
(二) 修畢本校進修推廣學院同一語言課程至少128小時,且成績及格,取得修習證明。
(三) 取得該語言等同於CEFR B1(相當於中級)之證書。
(四) 其他足以證明且符合上述條件之修課方式,則由相關會議審定之。
四、 本院學生完成上述修習條件後,可向文學院辦公室申請多語能力證明。
五、 本要點經本院之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
以上第三點所指之國家語言係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