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日文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二七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文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六0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廿七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第三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七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第四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八三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第五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八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院務會議第六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九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院務會議第七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二三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院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三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三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三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本校第二四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十月二十六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第三次院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四六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五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五六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一○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七○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一○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七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一○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七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八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一○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三○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一○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三○六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三二○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三條暨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各系(所)教師申請升等,其基本條件及限制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一、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院各系(所)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及代表著作之合著規定,除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二、十二之一、十三條規定外,其評審項目、送審資料、評分事項、評審標準規定如下:
一、評審項目
(一)研究: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之著作,並符合下列規定:
1.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經審查通過,體例完備、具系統性且正式出版之學術專書,並須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審查單位應符合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2)三篇以上系列相關且發表於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THCI Core)、EconLit、SCOPUS、ERIH等索引所收錄之學術性期刊或發表於本校各學院所認可之國內外具嚴格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
本院所認可之學術刊物名單應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2.參考著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發表於符合代表著作所規定之期刊或專著者。
(2)收錄於正式出版之專書論文,並檢附該論文之審查意見。審查單位應符合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3)發表於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之學術研討會之論文經結集成冊公開發行者(含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並檢附該論文之審查意見。
(4)副教授升等為教授至少應有三篇以上;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至少應有二篇以上。
3.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學校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得予併計。
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升等之講師,得以博士學位論文為代表著作。
持前述1之(2)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已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作為代表著作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代表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系、院教評會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展延時間,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二)教學
1.授課時數合乎基本規定時數。
2.課程意見調查結果。
3.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績效。
4.其他教學事項。
(三)服務
1.兼任行政職務情形。
2.參與系(科、所、學位學程)、院、校事務之貢獻。
3.兼任導師或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4.產學合作績效。
5.其他服務事項。
前項評審項目,各系、所得在其教師評審作業要點中增減之。
二 、送審資料
(一)代表著作及中文摘要。
(二)參考著作、中文摘要及著作目錄。
(三)教學成績。
(四)校內外服務成績。
(五)申請升等審查資料。
(六)系(所)教評會審查之結果與意見。
(七)系(所)教評會推薦之著作審查人八至十人。
(八)當事人不欲接受之審查人選一至二人。
三、評分事項
(一)院長得參酌系(所)教評會之推薦審查人八至十人名單,圈定五人進行著作審查。
(二)前述著作外審,其評分方式採等級制,分A(傑出)、B(優良)、C(普通)、D(欠佳)四級,審查人應就申請人在同領域同級教師之研究表現評定等級(如附表)。各等級所對應之分數,A級為九十分以上;B級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C級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D級為未達七十分。
(三)院教評會委員對系、所教評會評審程序應詳加審查,對於研究、教學、服務評分結果,原則上應予尊重。但院教評會發現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審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重大瑕疵等疑義時,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認。
經依前述規定再確認結果,原審查意見如仍有疑義,院、校教評會必要時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送其他學者專家審查,前述有疑義之成績不予採計。
(四)申請人研究、教學及服務均通過者,升等案即屬通過。
四 、評審標準
- 研究項目:至少應有四名審查人評定達B級以上。
系(所)教評會僅就申請人之研究是否符合本學院規定之升等門檻予以審議。
- 教學項目:應達八十分。
- 服務項目:應達八十分。
第四條 本學院各系(所)辦理專兼任教師之初聘、續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或有違反本校教師服務規則、教師聘約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等事項,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四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及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考核(評鑑)作業規定辦理。以上各項審查之複審,須經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始為通過。
第五條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申請改聘或升等、研究人員之評審、專兼任教師起聘、教師學位升等及取得較高等級教師證書申請改聘、教師調任不同系所、以及助教之初聘、續聘、不續聘等事宜,得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各系(所)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取得較高等級教師證書申請改聘者,本學院應將其三年內專門著作送請校外三位學者專家審查,至少應有二名審查人評定達B級以上,並經院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院教評會評審。其研究之評審項目、送審資料、評分事項及評審標準,除著作年限及審查人數外,適用第三條之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相關規定,且其代表著作不得與其於本校新聘送審之代表著作重複。
第六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院務會議解釋之。
第七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 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