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法規

教師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

 

96105日第223次校教評會通過

97123日第22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2點第1款第2目條文

97630日第22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及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971029日第23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科技學院之資格條件

971231日第23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98624日第23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981028日第23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981223日第23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社會科學學院之資格條件

99324日第24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文學院之資格條件

99526日第24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僑教學院之資格條件

99929日第24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藝術學院及運動與休閒學院之資格條件

99113日第24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文學院及科技學院之資格條件

991229日第24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僑教學院及管學院之資格條件

100125日第24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僑教學院、音樂學院及管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00330日第250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含教育學院、文學院、藝術學院、運動與休閒學院、國際與僑教學院、音樂學院、管理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之資格條件)

100518日第25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運動與休閒學院之資格條件

101516日第25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之資格條件

101627日第25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文學院及國際與僑教學院之資格條件

1011226日第263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僑教學院之資格條件

102626日第26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之資格條件

1021225日第26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運動與休閒學院及國際與僑教學院之資格條件

103924日第273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之資格條件(並修正各學院資格條件部分文字)

104513日第27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及科技與工程學院之資格條件

10471日第27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04930日第280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1041125日第28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文學院、管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041230日第28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法規名稱、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理學院、藝術學院、科技與工程學院、運動與休閒學院、音樂學院、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之資格條件及第2

105629日第28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1051116日第28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藝術學院之資格條件

107328日第29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071114日第30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文學院、藝術學院、科技與工程學院、運動與休閒學院、音樂學院、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之資格條件

108515日第30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教育學院之資格條件

109325日第310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各學院、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之資格條件

110623日第31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理學院之資格條件

1101110日第32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音樂學院之資格條件

1111221日第33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1點有關音樂學院之資格條件

 

ㄧ、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如下:

學院

                                                                

教育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THCI Core)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三、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四、具豐富業界實務經驗,有具體成就可供審查(專業技術人員適用)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文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二、最近三年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

THCI Core)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最近三年至少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四、傑出專業實務表現,並檢附相關證明。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理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已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

者或通訊作者。若新聘之專任教師最近三年內刊登原創性學術論文於 Impact

Factor>25之期刊(如:Science,Nature,Cell),或是Annals of Mathematics (已出版或是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僅需一篇即可。

二、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學院

                                                                

藝術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本院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 美術類:最近五年內須舉辦個人新作展覽至少二次(每次展出平面作品二十件或立體作品十件或綜合作品五件)。

二、 設計類:最近五年內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環境空間設計五件、視覺傳達設計二十五件、產品設計或多媒體設計八件)。

環境空間設計三件、視覺傳達設計十五件、或產品設計或多媒體設計五件,可折抵美術類個展一次。

三、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THCI Core)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已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四、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一個科技部(原國科會)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及上述任一款條件之一次個展或一篇期刊論文。

前述美術類、設計類、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 或中央部會研究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依第一項第一、二款新聘專任教師以作品專輯為代表著作送本院外審者,須為近三年內之作品,且需檢附該專輯之創作報告。

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條件新聘之專任教師,其代表作應符合同項其他各款之一之新聘門檻規定。

新聘外籍教師得以第一項第三款以外之其他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送審,惟仍須為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科技與工程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三年應有二篇發表於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

THCI Core)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限計畫主持人)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三、最近三年平均每年應有一件國內外發明專利或國際級比賽獎項。

四、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限計畫主持人)一件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業界科專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有具體成果可供審查。

五、具豐富業界實務經驗,有具體成就可供審查(專業技術人員適用)。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運動與休閒學院

一、新聘專任講師,體育術科應表現優異(相當於國手級),並能勝任體育術科教學指導。

二、以學科教師聘任者,需具備博士學位。

三、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最近三年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

THCI Core)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最近三年至少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專業技術人員:應具體育、運動或休閒領域高度聲望,且有豐富之實務經驗,並有傑出實務表現、具體成就者。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音樂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演奏()戲劇及舞蹈:最近年應有至少次全國性作品發表或展演其中一次需為個人作品發表或展演並檢附個人作品或展演之詮釋報告。戲劇及舞蹈可為導演、編舞、編劇或主要演員。

二、鋼琴合作:最近年應有至少次全國性整場鋼琴合作展演,並檢附其中一次之詮釋報告。

三、作曲:最近五年應有至少三次全國性作品發表,並檢附其中一次之詮釋報告。

四、指揮:最近五年應有至少三次不同曲目之全國性展演,並檢附其中一次之詮釋報告。

五、曾獲國際級比賽獎項並檢附其五年內其中一次作品或展演之詮釋報告。

六、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THCI Core) 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業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七、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一個國科會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及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一次全國性作品發表、展演或第款之一篇期刊論文。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作品發表或展演之時間,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

學院

                                                                

 

附表三規定。送繳之資料,應包括公開演出證明、現場整場之光碟、節目內容,作曲另須繳交樂譜。

前述期刊論文及國科會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依第一項第款資格條件新聘之專任教師,其代表作應符合同項其他各款之一之新聘門檻規定。

新聘外籍教師得以第一項第款以外之其他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送審,惟仍須為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管理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   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二、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THCI Core)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新聘專任教師擬任副教授以上之職務,但未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擬任職務之教師證書者,其應具有之條件須不低於本院升等著作基本門檻。

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外,新聘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THCI Core)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二個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

三、   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計畫,得互相折抵。

    

二、各系(所、學位學程)對於新聘專任教師之評鑑,應確實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來校服務滿三年之次學期(即第七個學期)須通過評鑑。

()教師評鑑結果應經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並經校教評會備查。

()評鑑通過者予以續聘;評鑑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得由學院協調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合理之協助,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新聘教師初聘一年、續聘一年後,第三年起續聘為二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日文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二七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文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六0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廿七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第三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七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第四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八三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第五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八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院務會議第六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一九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院務會議第七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二三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院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三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三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三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本校第二四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十月二十六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第三次院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四六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五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五六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一○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七○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一○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七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一○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七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二八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一○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三○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一○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三○六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三二○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一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第三三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三條暨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各系(所)教師申請升等,其基本條件及限制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一、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院各系(所)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及代表著作之合著規定,除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二十二之一、十三條、十三條之一、十三條之二規定外,其評審項目、送審資料、評分事項、評審標準規定如下:

 

ㄧ、評審項目

(一)研究: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之著作,並符合下列規定:

1.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經審查通過,體例完備、具系統性且正式出版之學術專書,並須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審查單位應符合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2)三篇以上系列相關且發表於SCISCIE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THCI Core)EconLitSCOPUSERIH等索引所收錄之學術性期刊或發表於本校各學院所認可之國內外具嚴格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

本院所認可之學術刊物名單應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2.參考著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發表於符合代表著作所規定之期刊或專著者。

(2)收錄於正式出版之專書論文,並檢附該論文之審查意見。審查單位應符合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3)發表於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之學術研討會之論文經結集成冊公開發行者(含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並檢附該論文之審查意見。

(4)副教授升等為教授至少應有三篇以上;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至少應有二篇以上。

3.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擬申請升等生效日前五年內所出版或發表者;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擬申請升等生效日前七年內所出版或發表者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育嬰留職停薪、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送審人曾於境外學校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得予併計。

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升等之講師,得以博士學位論文為代表著作。

持前述1(2)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已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作為代表著作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代表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經系、院、校教評會備查,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二)教學

1.授課時數合乎基本規定時數。

2.課程意見調查結果。

3.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績效。

4.其他教學事項。

 

(三)服務

1.兼任行政職務情形。

2.參與系(科、所、學位學程)、院、校事務之貢獻。

3.兼任導師或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4.產學合作績效。

5.其他服務事項(如執行教育部大學社會責任計畫等)

前項評審項目,各系、所得在其教師評審作業要點中增減之。

 

二 、送審資料

(一)代表著作及中文摘要。

(二)參考著作、中文摘要及著作目錄。

(三)教學成績。

(四)校內外服務成績。

(五)申請升等審查資料。

(六)系(所)教評會審查之結果與意見。

(七)系(所)教評會推薦之著作審查人八至十人。

(八)當事人不欲接受之審查人選一至二人。

 

三、評分事項

(一)院長得參酌系(所)教評會之推薦審查人八至十人名單,圈定五人進行著作審查。

(二)前述著作外審,其評分方式採等級制,分A(傑出)、B(優良)、C(普通)、D(欠佳)四級,審查人應就申請人在同領域同級教師之研究表現評定等級(如附表)。各等級所對應之分數,A級為九十分以上;B級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C級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D級為未達七十分。

(三)院教評會評審教師升等案時,對系、所教評會評審程序應詳加審查,對於研究、教學、服務評分結果,原則上應予尊重。

()申請人研究、教學及服務均通過者,升等案即屬通過。

四 、評審標準

(一)  研究項目:至少應有四名審查人評定達B級以上。

(所)教評會僅就申請人之研究是否符合本學院規定之升等門檻予以審議。

(二)  教學項目:應達八十分。

(三)  服務項目:應達八十分。

 

第四條  本學院各系(所)辦理專兼任教師之初聘、續聘、聘期、延長服務、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或有違反本校教師服務規則、教師聘約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等事項,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四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及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考核(評鑑)作業規定辦理。以上各項審查之複審,須經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始為通過。

第五條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申請改聘或升等、研究人員之評審、專兼任教師起聘、教師學位升等及取得較高等級教師證書申請改聘、教師調任不同系所、以及助教之初聘、續聘、不續聘等事宜,得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各系(所)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取得較高等級教師證書申請改聘者,本學院應將其三年內專門著作送請校外三位學者專家審查,至少應有二名審查人評定達B級以上,並經院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院教評會評審。其研究之評審項目、送審資料、評分事項及評審標準,除著作年限及審查人數外,適用第三條之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相關規定,且其代表著作不得與其於本校新聘送審之代表著作重複。

第六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院務會議解釋之。

第七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 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3.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日文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第一二七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文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六0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日文學院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九一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文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四一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文學院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五六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文學院一○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文學院一○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八一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文學院一○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三○四次會議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及三月八日文學院一一○學年度之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三二四次會議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設置章程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為評審各系(所) 有關專兼任教師之初聘、續聘、聘期、升等、改聘、解聘、不續聘、停聘,專任教師之長期聘任、評鑑、資遣原因之認定、自願退休或命令退休要件依法應予審認者、延長服務,名譽教授、校內外合聘教師、講座教授之聘任,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及備查有關規章、教授休假研究等事項,設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掌理各系(所)教評會送審事項之複審、院長交議之急要事項之審議及系(所)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備查。

    前項須經三級教評會審議之事項由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本會進行複審,校教評會進行決審;其餘審議事項依各級教評會分工逐級審議。

    負責審議之各級教評會均通過,始得成立,任何一級不通過,即予否決。

    獲長期聘任教師之解聘或停聘,須先經系(所)教評會及系(所)務會議議決後始得提送院、校教評會議決;未獲長期聘任教師有教師法第四章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情事者,須經系(所)教評會議審議後,始得提送院、校教評會議決。

    各級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於會議紀錄載明事由後,退回系()教評會於限期內或三個月內重為審議,逾期仍未依有關規定作適法之決議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九人,由院長、副院長(具教授資格)及各系(所)推選具教授資格且三年內有論文、專著、作品或展演之委員組成,院長為召集人,本學院秘書為執行秘書。

推選委員由各系(所)務會議推選之。

    教師於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

    各系(所)推選委員人數為:專任教師總人數二十人以下者推選一人,廿一至四十人者推選二人,四十一人以上者推選三人。

    各系(所)之推選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產生,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本會評審事項涉及出席委員個人之議題及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當事人應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提請該委員迴避,以維本會超然客觀立場。

            前項迴避委員應就相關案件全程迴避,且不計入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五條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      本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但關於教師升等著作之評審,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認可,得否決著作審查結果外,否則即應尊重審查人之判斷。由非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第七條      本會對第二條所列事項之審查,除升等案依本學院教師評審準則第三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均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八條      本會對於審議事項,如為負面之決議,除教師初聘案件外,應敘明實質理由,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相關單位。當事人若有不服,除解聘、不續聘及停聘決議,應俟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始得提出申訴外,均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審議事項,如須提經系所、院、校三級教評會均通過始得成立者,系所、院教評會書面通知當事人時,應於文內敘明本案應俟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後,始得正式成立。

第九條      本會委員無法繼續擔任時,須由原系(所)依本章程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另推選委員遞補之。

第十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準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院務會議解釋之。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鑑準則

 

                中華民國896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92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101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3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9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1215日院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61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57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91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120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11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913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61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1216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112日及511日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院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之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鑑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之評鑑對象為本學院專任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準則之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三方面。評鑑方式得包括系(所)評鑑、教師自評、教師同儕評鑑、學生評鑑與其他評鑑。由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初評,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複評。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三方面評鑑應個別通過後,始通過當次評鑑。

第三條之一 各級專任教師接受評鑑前應修習三小時以上之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練,並提供曾經修習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     教師評鑑項目與通過標準如下:

一、              教學: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平均三點五分以上、符合授課時數規定且無其他不利教學情事(若無則免,必要時得請受評教師提供相關書面說明)

二、              研究:學術表現與研究計畫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學術表現(含論著等相關資料)應具原創性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專書或專書單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發表具本校所定審查機制之專書或經本校認可之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出版社出版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本,或專書單篇三篇。

2. 期刊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二篇期刊論文,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三篇期刊論文。上述論文須發表於SCI(E)SSCIAHCIEIEconLitTSS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THCI Core)SCOPUS之期刊論文或經本校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期刊;如為SCI IF20%之期刊或SSCI IF50%之期刊,講師及助理教授有一篇即符合標準,副教授及教授有二篇即符合標準。SCOPUS收錄之研討會論文,三篇折抵上開期刊論文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3. 專利: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二件、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三件。上述專利須以本校為權利人。

4. 展演或競賽得獎(應為教師本人親自參加):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展演一次,或競賽得獎一次;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展演二次,或競賽得獎二次。競賽得獎應為全國性優選以上或國際性入選以上;展演應為直轄市級(主辦或場地)以上或經文學院各系所教師評鑑作業要點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場地(上揭場地須經本校組成小組審議通過),每次展覽之作品應為受評期間創作之作品,且同一作品不得重覆計數。展覽採計次數比照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前揭展演與競賽須符合文學院各系所明訂之展演及競賽之主辦單位、場地、展演名稱及競賽名稱。

5. 其他非屬上述各次之相當學術表現: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其學術表現相當於上述各次者。

教師發表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講師及助理教授至少一篇、副教授及教授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如教師同時具有二個服務機構,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校為第一順位。

(二)  研究計畫:講師每三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助理教授每三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校外研究計畫須為以本校名義承接之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科技部(原國科會)單一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主持人視為主持一件研究計畫。

三、              服務(含輔導)80分以上,由本學院各系所訂定評鑑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    校內服務。

(二)    校外服務。

(三)    生活輔導。

(四)    課業輔導。

第四條之一  前條學術表現之篇(//)得共同累計,標準如下:三人以上(含)合著之專書一 本、專書單篇一篇或專利一件,得折抵期刊論文一篇展演或競賽得獎一次,得折抵期刊論文二篇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跨類別相互折抵之,惟單次評鑑以一次為限(僅得擇一使用),折抵條件如下:

一、    折抵期刊論文:科技部計畫(原國科會)研究計畫一件(須為計畫主持人),得折抵期刊論文一篇。

二、    折抵研究計畫:

(一) 學術表現一篇(//)得折抵一件校外研究計畫,且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二) 教師在評鑑期間內如有以下對本校具特殊貢獻之事項,得折抵校外研究計畫一件:

1. 撰寫與執行校級計畫二次(如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或教學卓越計畫等)

2. 擔任校級各樂團指揮二年。

3. 擔任各校隊教練二年。

4. 擔任國家級或國際級競賽之本校選手訓練計畫負責人二次。

5. 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國家級比賽優選以上二次或國際級比賽入選以上一次。

第五條      本學院專任教師年資已達25年以上者可選擇依第四條規定或依以下規定接受評鑑:

一、  教學: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平均三點五分以上、符合授課時數規定且無其他不利教學情事(若無則免,必要時得請受評教師提供書面相關說明)

二、  研究:學術表現與研究計畫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學術表現(含論著等相關資料)應具原創性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專書或專書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發表本校所定具審查機制之專書或經本校認可之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出版社出版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本,或專書單篇二篇。

2. 期刊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一篇期刊論文,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二篇期刊論文。上述論文須發表於SCI(E)SSCIAHCIEIEconLitTSS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THCI Core)SCOPUS之期刊論文或經本校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期刊;如為SCI IF20%之期刊或SSCI IF50%之期刊,講師及助理教授有一篇即符合標準,副教授及教授有二篇即符合標準。SCOPUS收錄之研討會論文,三篇折抵上開期刊論文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3. 專利: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一件、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二件。上述專利須以本校為權利人。

4. 展演或競賽得獎(應為教師本人親自參加):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展演一次,或競賽得獎一次。競賽得獎應為全國性優選以上或國際性入選以上;展演應為直轄市級(主辦或場地)以上或經文學院各系所教師評鑑作業要點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的場地(上揭場地須經本校組成小組審議通過),每次展覽之作品應為受評期間創作之作品,且同一作品不得重覆計數。展覽採計次數比照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二款。前揭展演與競賽須符合文學院各系所明訂之展演及競賽之主辦單位、場地、展演名稱及競賽名稱。

5. 其他非屬上述各次之相當學術表現: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其學術表現相當於上述各次者。

上開學術表現之篇(//)得共同累計,標準同第四條之一。

如教師同時具有二個服務機構,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校為第一順位。

(二)  研究計畫: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校外研究計畫之採認及得折抵標準同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

三、  服務(含輔導)80分以上,評分項目與標準同第四條規定。

第六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  講師及助理教授每隔三年由各系(所)、學院辦理評鑑。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於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並由所屬主聘單位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畫,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二、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三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講師及助理教授如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前已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評鑑結果比照本準則第七條(副教授及教授評鑑結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副教授及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  副教授及教授每隔五年由本學院各系(所)、本學院辦理評鑑。評鑑結果不通過者, 於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不得借調、不得申請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且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但被評鑑不通過者,二年內應申請辦理再評鑑,自再評鑑通過之次一學年起解除上述限制。

二、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五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副教授如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本校副教授及教授評鑑不通過者由所屬主聘單位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畫,送三級教評會討論。惟評鑑未通過之次二學期內即退休者,得免提改善計畫。

第八條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最遲應於來校服務滿三年之次一學期(即第七個學期)須通過評鑑,且評鑑標準同本準則第四條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標準。初聘教師(初任教職者)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應至少4個學期(含)以上,非初聘教師(到本校前曾於其他大學任教者,或曾於本校擔任專案教師者)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應至少2個學習(含)以上。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各級新聘專任教師應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專業發展要點」,於到職一年內參加教務處主辦之「新進教師研習」,初任教職者應於到職一學年內進行一次教務處主辦之「同儕觀課與回饋」及一次研究發展處主辦之「研究諮詢」。因故未能參加者應於次一學年完成,始得通過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如服務於本校具有實驗()場所之系所單位,並經系所核定須接受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教育訓練者,來校服務一年內須依前揭中心之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與測驗,始得通過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評鑑不通過者,於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並由所屬主聘單位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畫,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如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免評鑑規定者,得逕依該條規定申請免評鑑,毋須接受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所聘任之各級專任教師通過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者,往後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若再評鑑不通過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不續聘案經三級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由本校依規定送請教育部核准後不予續聘。

第八條之一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或協助後再予評鑑時,其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之成果採計期間,應以再評鑑年度往前推算三年(講師及助理教授)或五年(副教授及教授),不得自前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成果。

第九條      本校講師、助理教授受評鑑前三年內;副教授、教授受評鑑前五年內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當次免評鑑:

一、  擔任本校研究講座者。

二、  獲本校教學傑出(卓越)獎者。

三、  獲本校服務傑出獎者。

四、  應受評鑑次二學期內即退休者。

五、  教育部師鐸獎者。

第十條      副教授以上研究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終身免評鑑: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獲頒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國家文藝獎或行政院文化獎者。

三、  曾擔任本校師大講座者。

四、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並經本校認可者。

五、  獲科技部(原國科會)專題型研究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研究主持費(下稱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十五次以上(獲科技部﹝原國科會﹞甲種研究獎可抵一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且計畫執行期限須達一年以上,每年最多以一件計。

前項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通過標準自一百零三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次,調整過程如下:

一、  一百零五、一百零六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一次。

二、  一百零七、一百零八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二次。

三、  一百零九、一百一十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三次。

四、  一百十一、一百十二年度提出申請者:十四次。

五、  自一百十三年度起提出申請者:十五次。

教師獲本校教學優良獎一次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教學傑出獎一次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三次),惟教學優良獎與獲獎同一年度之研究主持費不得重複採計。教學傑出獎與獲獎當年度起三年內之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亦不得重複採計。

 

第十一條    副教授以上教學表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終身免評鑑:

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以上(一次教學傑出獎可抵三次教學優良獎)。

第十二    副教授以上藝術類個展、策展、典藏或獲獎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第十三    教師因休假研究、出國進修、出國講學、借調、育嬰、侍親或重大事故等各項原因並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半年以上者,俟其返校服務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依其請假年限申請延後評鑑。

女性教師如有懷孕生產(或流產)事實者,得給予二年之寬限期延後辦理評鑑,不受須辦理留職停薪之限制。

教師擔任本校二級主管或副主管以上者得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依其服務年資申請延後評鑑。

延後評鑑之資料,應自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本次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第十四    教師所送評鑑資料如涉抄襲、偽造、變造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與誠信情事,經查證屬實,視為該次評鑑不通過,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    應受評鑑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評鑑,未提出資料者,視為評鑑未通過。

第十六條    本學院各系()教評會應依本準則訂定該系()教師評鑑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再提本學院教評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再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行。

有關教師評鑑項目,各系所應依據本準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訂定具體明確之評分標準。

各系()及本學院教評會均應將教師評鑑案列為審議事項,審慎查核資料進行考評,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不得僅為備查。

本學院各系()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學院教師評鑑作業時程如下:

一、初評作業時程

()本學院各系()應於每年三/九月底前通知下一學期應辦理教師評鑑之教師。如有教師符合免接受評鑑條件者,於應辦理評鑑之前一學期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程序,以確定下一學期應辦理教師評鑑人員名單。

()該學期應受評鑑之教師於每年八/二月底前,將評鑑資料送系()辦公室,系()教評會於十/四月底前召開會議,依各系所自訂之評分標準完成初評作業,並將受評鑑教師之相關評鑑資料及初評審議結果送交本學院辦公室。

二、複評作業時程

()本學院教評會須於每年十一/五月底前完成複評作業,並將受評鑑教師之相關評鑑資料及初評審議結果提交校教評會備查。

()經校教評會備查後,本學院須將教師評鑑結果以函文通知相關系所及個人。

新聘專任教師如符合有關升等之規定者,得於通過第一次評鑑(新聘教師評鑑)後之次學期起申請升等。

教師於通過新聘教師評鑑後,往後於同一學期同時接受評鑑及申請升等者,教評會應先評審其評鑑案後再評審升等案。

第十八條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評鑑依本準則標準辦理;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教師(含專任技術人員)即適用本準則。

第十九條    研究人員及約聘教師之評鑑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鑑細則

89年6月8日文學院88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9月28日文學院96學年度第1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17日文學院97學年度第1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3月2日文學院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9年9月8日文學院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15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01年6月18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院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八條之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鑑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之評鑑對象為本院專任教師,且服務滿一年以上者。

第三條

本細則之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方面。評鑑方式得包括系(所)評鑑、教師自評、教師同儕評鑑、學生評鑑與其他評鑑。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方面評鑑之總成績達七十分者為符合標準。

第四條

教師評鑑項目如下:

一、教學

(一)教學時數合乎基本規定。

(二)教學評鑑(教學意見調查表包括:評鑑內容、技巧與方法、態度等細目,由各系所自行設計之)。

(三)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績效。

(四)其他教學事項(如:本校所開設之各類進修學位與學分班、研習課程等)。

上述教學評鑑內容,各系所每學年結束須對全部任課教師實施學生評鑑(含勤惰情形、教學品質等項目),將資料封存,至應實施評鑑之年度,由該系所教評會將資料啟封,作為評鑑之部分參考依據。

二、研究

(一)學術論著:發表於SCI、SSCI、TSSCI、EI、A&HCI、THCI Core等索引所收錄之學術期刊或本校各學院所認可具嚴格審查機制之學術刊物之論文、專著、專書論文、學術研討會論文,或其他作品、研究成果展演等。

(二)研究計畫:包括教育部、中央研究院、國科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案。

(三)研究獎勵:包括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國內外之研究獎勵。

三、服務

(一)校內服務:學術研討會服務、擔任校院系所各種代表、協助系務、招生工作或其他服務等。

(二)校外服務:學會服務、校外學術研討會服務、專題演講、教學指導、評審、評鑑、論文口試或其他社會服務等。

四、輔導:包括對學生之課業及課外學習輔導、生活輔導、身心健康輔導、生涯規劃指導、擔任導師、擔任學生社團指導老師或參與協助學生解決問題等。

各系所應就上述研究及服務二項,依據各系所專業學術研究性質及領域,具體訂出符合各系所要求之具體研究成果、出版、受獎等詳細條件,報請院教評會備查後,作為評鑑時之參考;並依據教學35%、研究35%、服務20%、輔導10%之比例為原則,各系所得斟酌升降該項比例25%。

第五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之評鑑如下:

一、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二、評鑑之結果符合標準,每隔三年由各系所實施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再評鑑。評鑑結果不符合標準者,由學院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之協助,一至兩年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符合標準者,由系(所)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

三、凡最近一次評鑑不符合標準者不得提出升等。

本細則通過前己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之評鑑比照第六條規定辦理,各系所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副教授及教授之評鑑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至少每五年須由各系所實施評鑑,評鑑不符合標準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兼職兼課。但被評鑑不符合標準者,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鑑,自再評鑑通過之次年起解除上述限制。評鑑不符合標準者,一至兩年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符合標準者,由系(所)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符合標準之副教授不得提出升等。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95年度以後獲核傑出獎者)或甲種研究獎(或優等獎)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甲種研究獎,助理教授級以上獲領一次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主持費核計一次甲種研究獎)。

(五)曾獲其他重要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獎勵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所、學院簽請校長同意免接受評鑑者。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99年3月2日文學院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7日文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長、各系所教師代表組成之。

第三條

本會議代表之產生,按本學院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第四條

本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學術研究計畫。

三、院務相關法規。

四、院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由院長視需要或經本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後召開之。

第七條

本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院長或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第八條

本會議開會時出席人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克出席時,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未請假者視為缺席。本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無異議,始得決議。

第九條

本會議之提案,除學院及各系、所提出者外,應有出席代表三人以上之連署;臨時動議應有出席人員附議。

第十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指導。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年11月27日文學院97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8年4月30日文學院97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3年12月17日文學院103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之。為規劃本院之課程發展,特設置「文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召集人兼會議主席)及各系(所)主管。

(二)教師代表:2名,由各系所輪流推選產生。

(三)校外代表:1至2名,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或校友。由院務會議推薦產生。

(四)學生代表:1名,由各系所輪流推選產生。

當然代表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教師代表、校外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校外代表如有出缺,由院務會議推選遞補之;學生代表如有出缺,由各系所推選遞補之。

三、 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院秘書兼任執行秘書,負責本會行政業務。

四、 本會執掌如下:

(一) 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通過之課程架構、畢業學分數及各類課程。

(二) 研議院共同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 審議跨系(所)專業(學分)學程相關事項。

(四) 協調、整合或改進院級教學及課程有關事項。

(五) 審查各系(所)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五、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得視需要增開之。

七、本會會議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決議。

八、本設置要點送交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文學院所認可具嚴格審查機制之出版社名單

備註說明:
依107年10月2日本校第301次教評會決議:「各學院認可之刊物或出版社,每3年檢視1次,檢視結果如欲修正,循前述規定程序辦理後,提校教評會備查。」及依109年6月24日本校第312次教評會決議:「日後各學院統一固定每3學年檢視修正1次。」辦理。

下次預定修訂時間為115年2-6月

第一次修訂:

經103年6月25日第272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3年6月12日之102學年度第3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二次修訂:

經105年6月29日第285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5年6月15日之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三次修訂:

經108年6月26日第306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8年6月12日之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四次修訂:

經109年6月24日第311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9年4月29日之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112年度無修改資料)

文學院所認可具嚴格審查機制之學術刊物

備註說明:
依107年10月2日本校第301次教評會決議:「各學院認可之刊物或出版社,每3年檢視1次,檢視結果如欲修正,循前述規定程序辦理後,提校教評會備查。」及依109年6月24日本校第312次教評會決議:「日後各學院統一固定每3學年檢視修正1次。」辦理。

下次預定修訂時間為115年2-6月

第一次修訂:

經103年3月26日第270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2年12月26日之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二次修訂:

經103年6月25日第272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三次修訂:

經103年12月24日第275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3年12月17日之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四次修訂:

經104年7月1日第279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4年6月12日之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五次修訂:

經105年6月29日第285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5年6月15日之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六次修訂:經108年6月26日第306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8年6月12日之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七次修訂:經109年6月24日第311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09年4月29日之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第八次修訂:經112年6月14日第336次校教評會備查通過(本院112年6月14日之112學年度第1學期校教評會議備查通過)。

檔案下載:修訂後名單修訂說明(修正對照表) 

其他學院所認可具審查制度之出版社名單

99年11月3日第246次校教評會決議:『各學院正面表列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經本會備查通過後,其他學院亦得適用。但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院是否有學院所認可出版社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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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教院認可出版社清單
理學院 
藝術學院藝院認可出版社清單
科技學院 
運動與休閒學院 
國際與社科學院國社院認可出版社清單
音樂學院音院認可出版社清單
管理學院 

其他學院所認可具審查制度之學術刊物名單

99年11月3日第246次校教評會決議:『各學院正面表列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經本會備查通過後,其他學院亦得適用。但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院是否有學院所認可期刊名單?網址連結
教育學院教院認可專業刊物清單
理學院 
藝術學院藝院認可專業刊物清單
科技學院 
運動與休閒學院

運休院認可專業刊物清單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國社院認可專業刊物清單
音樂學院音院認可專業刊物清單
管理學院 管院認可專業刊物清單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院長遴選準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校長同意核備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二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校長同意核備

中華民國一○六年元月十一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校長同意核備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校長同意核備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校長同意核備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

第二條 本校文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一、組成


(一)
遴委會委員由十六人組成之,其中院內委員十二人,由本學院各學系主管、各學系推選所屬專任教師(副教授以上)一人、各獨立所主管組成(院內委員得包含本院各系所名譽教授、兼任教師及退休教師);院外委員四人,由本學院各系所推薦人選一人,再經院務會議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方式選出達全體院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最高票前四人,必要時得列候補若干人;如人數不足四人,得就未獲推薦者中之前兩高票者進行第二輪投票;仍有不足,則請本院各系所重新推薦,再依前述辦法票選之。


(二)
遴委會之院外委員須具備與本學院相關之學術專長,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非為本院退休教師,遴選作業期間未受聘為本院或本院各系所之名譽教授、講座、客座、專案、約聘或兼任教師。


(三)
遴委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第一次遴委會由現任院長召集並協助推選遴委會之召集人。如現任院長為候選人,第一次遴委會由現任副院長召集或由遴委會委員自行推選。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
遴委會於現任院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組成,進行院長遴選工作,以六個月內完成新院長之遴選為原則:

1.   現任院長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已確定不續聘。

2.   現任院長因故出缺或解聘後二個月內。

二、  任期
遴委會委員任期自委員會成立之日起,至新任院長到任日為止。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其原產生方式所列候補委員遞補之。

三、  其他
遴委會委員若在徵求候選人階段已被推薦為院長候選人時,應即辭去委員職務,並由該委員所屬系所推選其他符合資格者遞補之。

第三條    院長遴委會之職掌如下:

一、  訂定院長遴選相關補充作業規定及程序。

二、  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並接受推薦。

三、  推薦院長候選人並附書面說明。

四、  處理其他有關遴選事宜。

第四條    院長候選人應具之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籍。

二、  年齡未滿六十二歲(計算至新任院長就任日之前一日)者。

三、  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授或相當教授資格者。

四、  卓著的學術成就與聲望。

五、  崇高的教育理念及卓越的行政領導能力。

第五條    遴委會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徵求方式包括:


(一)
校內具備講師資格以上教師十人連署推薦。


(二)
遴委會三人連署推薦。

若推薦院長人選非本校教授者,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推薦時須提出候選人學術著作、獲得之學術獎勵、學經歷等相關資料。

二、遴選推薦院長候選人:

遴委會依院長候選人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擇期邀請全體候選人到會說明辦理院務理念後,以票決推薦一至三位候選人。如候選人未出席遴委會說明辦理院務理念,視同放棄資格;如有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缺席者,得由遴委會裁量之。

三、  行使同意權:

由學院辦理院長候選人理念說明會,並經全院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個別同意權,獲得本院出席投票之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送請遴委會選定院長人選。惟出席投票之人數須達本院全體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

以上對每一候選人得票數之統計,達法定同意票數時,即不再統計。

如未有院長候選人獲得本院出席投票之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遴委會應重新公告,並依前述程序辦理遴選作業。

四、  選定院長人選報請校長核聘:


(一)
遴委會得邀請候選人到會說明後選定院長人選,其方式採無記名方式票選。候選人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遴委會委員出席投票,並獲得遴委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得票最高者,始可報請校長核聘。


(二)
獲得同意票之最高票數若有二人以上相同時,遴委會應就獲得同意票最高者,繼續投票,獲單一最高票且獲得遴委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報請校長核聘。


(三)
如候選人為二人以上且第一輪投票分別未達遴委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進行第二輪投票。獲單一最高票且獲得遴委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報請校長核聘。如仍未有候選人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遴委會應重新公告,並依前述程序辦理遴選作業。

參與本次院長遴選之候選人,若院長人選無法產生時,得再參與下次院長遴選,惟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院長任期、續任與解聘:

院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任一次,以兩任為限。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院長任期屆滿八個月前表達續任意願,院務會議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同意權,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報請校長續聘之。

院長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應依院務會議規則召開院務會議,須經三分之二院務會議代表出席,並獲得全體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過,始得報請校長解聘之。解聘案行使同意權時,由院務會議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院長因故去職時,應重新遴選,新任院長選出到任前,由副院長代理。

院長就任後,無論以任何原因中途卸任者,均視為一任。

第七條    遴選委員在遴選過程中,應保持客觀公正的超然立場,對所有遴選資料負有保密之責。委員若遇有央託情事,應適時向委員會提報。

第八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

 

103312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326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270次會議備查通過

108327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304次會議備查通過

110106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321次會議備查通過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及本校聘任專業技術 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各系()因教學需要,得聘任業界實務經驗豐富,並在其專業領域具有傑出表現者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講師級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第三條  本院各系()聘任之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本校專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或兼任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四條  本院各系()聘任之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本校專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或兼任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年資合計十二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  本院各系()聘任之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本校專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或兼任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年資合計九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六條  本院各系()聘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年資合計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並經認定確屬本院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七  本院各系()之專、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其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由各系()訂定作業要點,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行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審查。。

有關審查人數及辦理單位規定如下:

一、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由各系()推薦校外學者或專家八至十人,簽請院長參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審查。審查人數為五人,且至少應有四位審查人評定B級以上。

        新聘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條件應符合各學院新聘門檻規定。

二、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應由各系()推薦校外學者或專家五至七人,簽請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參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審查。審查人數為三人,且至少應有二位審查人評定B級以上。

前述外審,其評分方式採等級制,分A(傑出)、B(優良)、C(普通)、D(欠佳)四級,審查人應就擬聘人員之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在同領域同級教師之表現評定等級。各等級所對應之分數,A級為九十分以上;B級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C級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D級為未達七十分。

第八條  本院各系(所)提聘之專業技術人員如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應具資歷年限得酌減一至三年。但以該項國際級比賽有二十國以上參賽,並獲有優勝獎項者為限,其酌減年限由校教評會審議決定。

第九條  本院各系(所)提聘專業技術人員時,應檢附其曾從事與擬任教科目有關之專業技術工作證明、特殊造詣、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證明。

第十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授課時數,比照本校同等級教師之規定。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升等,比照本校教師評審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歷、成就證明如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作品有抄襲、剽竊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由校教評會逕行處理解聘事宜。

第十三條  則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評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線上臨時院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追認及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建立持續改善機制,提升整體競爭力,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之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院所屬受評單位(系所)之評鑑項目應依據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第二點之規定辦理。

三、 本院為統籌並指導院內評鑑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設置院級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 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所屬教學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得由院長提名校內教師或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負責辦理評鑑相關事宜。
(二) 規劃/審核受評單位之發展重點及指標、規劃受評單位之評鑑程序、執行評鑑業務工作、審查所屬受評單位評鑑報告書及辦理所屬受評單位(系所)評鑑結果之追蹤改進。

四、 本院所屬受評單位(系所)之評鑑實施內容、對評鑑結果提出申復、辦理評鑑作業之建檔等相關事宜,應依據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第五、六、七點之規定辦理。
評鑑委員訪評經費由校務基金編列預算支付。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文學院跨域產業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11266日文學院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開設本課程,以「建立產學合作,連結社會需求」為導向,使學生學習企業之基本技能,亦驗證在校所學、體驗產業文化,藉此瞭解產業的發展動態,為提供學生認識職場環境,培養專業精神與實務能力的機會,進而作為探索職涯之基礎,故特訂此辦法。

二、「文學院跨域產業實習」課程為二學分之大碩選修課(以下簡稱本課程),開設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惟選課人數須達大碩合開最低修課標準,方得開課。

三、修習課程條件:

(一)修習對象限本院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含其他學院雙主修及輔系本院系所之學生)。

(二)學生須於修習本院「文學院跨域產業實習」課程的前一學期自行接洽實習單位並規劃實習活動,且於當學期前之暑假完成實習。在與該單位簽核同意書後,依據公告規定期間(約每年5月中旬)向本院辦公室(產業實習推動小組)提出申請。經審核完成後,將於文學院網頁及以電子郵件公告結果(約每年6月初)

(三)實習結束並通過實習單位考核者,應繳交實習成果報告予授課教師,方能於次一學期取得授權碼加選本課程。

(四)上述之實習經驗欲認列本課程者,不得重複認列其他課程。如有不實,將取消修習課程資格。

四、實習時間與時數:

(一)實習須於修習本院「文學院跨域產業實習」課程當學期前之暑假完成。

(二)實習時數不可低於72小時,且應同時符合實習單位之時數要求與完成課程要求者,方能取得學分。

五、實習認列單位分類:

(一)本院合作單位:本院實習合作單位包括新聞傳播媒體、出版機構、文化教育或文化行政機構、社福機構及科技公司等相關實習單位。

(二)自行接洽單位:擬進行實習之學生可自行接洽所欲實習單位,依徵募公告提交申請;本院學生(雙主修及輔系他院系所者)可跨領域至相關單位實習。

六、申請方式:

依本院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公告辦理:

(一)學生應自行接洽實習單位,並於公告期限內(約每年5月中旬),填繳「學生實習單位申請表暨實習單位同意書」至本院辦公室。

(二)經本院產業實習推動小組審核通過產業實習者,將由本院安排校內指導老師,並於文學院網頁及以電子郵件公告審核結果(約每年6月初)

七、實習輔導及考核:

(一)校內指導老師由開設本院「文學院跨域產業實習」課程之教師或推薦師資擔任。

(二)實習期間由校內指導老師與實習學生召開至少兩次實習討論會(含實地訪視、電話、視訊或Email訪談),且實習學生須於開學第一週(時間另行通知)繳交實習報告予校內指導老師。校內指導老師應於學生實習期間善盡督導責任。

(三)課程成績由校內指導老師參考實習單位輔導老師之評核內容、學生出席課程及參與情形、書面及口頭報告之表現進行評分。

八、學生實習期間應注意職場倫理,充分發揮學習精神,在實習單位的相關規範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

九、學生參與實習經本院審核通過者,由本院辦理基本保險。

十、若已申請實習之學生,因故無法於原定期間完成實習者,應告知校內指導老師確認後續相關事宜;除非為不可抗力之理由,否則不得再次申請本院實習課程。

十一、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先由本院「產業實習推動小組」說明;如有爭議,將

由本院院務會議解釋或補充之。

十二、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約聘教師評鑑作業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聘教師聘任作業要點」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約聘教師評鑑作業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

二、本事項係針對文學院約聘教師每年約聘期間之教學、服務及相關工作進行評鑑,以作為是否續聘之依據。

三、約聘教師評鑑項目與通過標準如下:

(一) 教學項目:以下皆須符合始通過本項。

1. 符合本校約聘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定。
2. 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平均3.5分以上。
3. 確實上傳完整教學大綱。
4. 準時繳交學生學期成績。

(二) 服務項目:80分(含)以上始通過本項;計分標準由本院另訂。

1. 聘任期間每週至少應到校四天(必要條件)。
2. 校內外服務:擔任各類會議代表、籌備會議與活動、參與評審、評 鑑、演講、編輯、課程規劃與招生宣傳等教學、專業與行政性服務。
3. 學生指導與輔導:指導學生參與各項競賽或獎項、進行學生課內外學習輔導、生活或生涯輔導、擔任導師或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等。
4. 其他經本院認定之專業表現與服務事項。

四、受評鑑之約聘教師應於規定時程內填具本院約聘教師評鑑審查表,並檢附教學與服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利審查。

五、本評鑑應於該學期最後一次院教評會提案截止期限前完成,俾提院教評會審議。

六、若以本院學分學程名義聘任之約聘教師,其服務及教學之評鑑結果應先經相關學程會議審議,再經本院教評會審議通過,最後提交校教評會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之。

七、約聘教師於本校任教滿一學年,經評鑑通過並獲續聘者,得予晉薪一級;評鑑不通過者,不予續聘。

八、本事項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學生用

文學院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

100年9月15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3月1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31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7日文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1月09日文學院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4月12日文學院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第九點訂定之。

二、申請時間每年兩次,公布時程分別為:
(一)秋季(上學期)出國:每年2月底前公告受理申請。
(二)春季(下學期)出國:每年8月底前公告受理申請。

三、 申請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須為本院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修業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進修推廣學院學生及在職專班生)。以本學院學生優先,其次為於本學院各系所雙主修、輔系之他院學生。
(二)符合交換學校入學之語言成績標準及特殊條件。
(三)陸生、僑生及外籍生不得申請交換至其原居住國。
(四)凡外籍生領取臺灣獎學金者,不具申請資格;外籍生領取臺師大獎學金者,於交換期間應自動放棄獎學金資格。

四、 學生於修業年限期間前往交換學校進修以二次為限,每次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總交換期間不得超過二個學期,亦不得延長;審查通過後不得申請變更。

五、 交換學生名額依當年度交換學生甄選公告辦理。

六、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本學院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中文自傳(1,000字以上)。
(三)出國學習計畫(1,000字以上,內容須含出國動機、預定出國選課清單及返校後學分採認情形等)。
(四)中文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
(五)其他個人優良事蹟或活動證明影本。
(六)符合交換學校入學標準,且具時效之外語能力檢定證明影本。
(七)公費生應附保證人同意書乙份。
(八)其他公告所提出之規定文件。
(九)報名費500元。

七、審查方式及評分標準:
(一)書面資料審查:學業成績35%、學習計畫35%、語言證明15%、其他表現15%。
(二)面試:由本學院遴聘教師擔任審查及面試委員。面試項目包括語言能力、計畫表達、個人特質等。
(三)書面審查及面試各佔50%。如總分相同,則以申請人面試成績為評比之參考。通過標準依各交換學校協議之規定辦理。

八、審查結果後續作業:
(一)審查結果經簽奉校長核可後,由本學院通知申請人及所屬系所,並公告於本學院網頁。
(二)審查通過之學生應備齊規定之申請文件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本學院檢具校函向交換學校推薦,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始為正式交換生。若因交換學校拒絕核發入學許可,則喪失該期交換生資格。
(三)交換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應向本學院申請撤銷,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更換錄取學校。
(四)交換生須確保出國進修期間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本校學雜費以保留本校學籍,不具學籍、休學或已畢業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五)保證金:交換生履行本要點第十點所列各項義務後,得請領退還保證金。完成報到手續取消赴外者,除有因不可抗力事由且經院長同意外,不予退還保證金,且爾後不得參加交換生甄選。

九、有關交換生前往交換學校所修習之學科及學分採認,應依本校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十、交換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交換生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手續後,也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本校、交換學校及當地國一切規定,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或觸犯兩國法律之行為。
(二)交換生於出發前須參加國際事務處舉辦之行前說明會以了解並同意赴外進修時之注意事項。
(三)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前至本校交換生網站完成出發日期填報,並於出發至交換學校後一個月內回報當地聯絡地址、電話及生活概況,以建立緊急聯絡網。
(四)交換結束前須告知預定返國日期,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繳交心得報告乙份;本院得於學校網頁上公開心得報告以供學生瀏覽。
(五)交換生返國後須盡力協助本校及本院推動國際交流相關事宜,如經驗傳承、活動宣傳、接待、導覽等。

十一、本要點僅適用於院級交換學生計畫,系(所)級交換悉依各系所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文學院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甄選作業要點

102年5月7日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12月14日文學院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17日文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及本學院)為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並向本校國際事務處提送申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之候選人名單,依據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符合本校「學生前往境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及「學生前往境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作業細則」之具本學院所屬系所正式學籍之一般生(不含在職專班生)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人應提具下列文件送所屬系、所審核通過後,再提送至本學院,由本學院依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受理期間內,推薦候選人名單(格式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至本校國際事務處彚整;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本學院送本校國際事務處之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正本,經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審查完畢後,不予退還:

(一) 申請表乙份(自國際事務處線上申請系統列印)

(二) 中華民國身份證(具僑生或外籍生身份者,提居留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於查驗後發還)

(三) 本校學生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於查驗後發還)

(四) 外國語文成績證明乙份(依申請就讀學校標準,並檢附相關說明文件)

(五) 本校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及歷年名次證明正本(研究生免附)各乙份

四、 每學年第一學期出境修課者(含當年暑假),本學院於本校國際事務處當年四月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提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每學年第二學期出境修課者,本學院於本校國際事務處前一年十月收件截止日前提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逾時不予受理。

五、 審核程序如下:
第一階段
(一) 由本學院依以下審核標準進行甄選,再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至本校國際事務處:

  1. 成績:總分為100分,含學業成績占40%、中文出國學習計畫占40%、中文自傳占20%。
  2. 語言能力證明(赴中國地區學校者免附)。

第二階段
(一) 由本校國際事務處提送候選人名單及申請文件至國合會複審,複審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補助。
(二) 核定結果預定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公告。補助款撥付、核銷等流程,悉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六、 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補助考慮因素為:雙聯學位生、交換學生、訪問學生、暑期專業學分生、非合作校之全球排名,若順位相同者,以未曾獲得本補助者優先考量。

七、 獲核定補助者,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八、 補助款撥付方式:

獲補助學生出發一個月前,備齊本人護照簽名頁、簽證及新臺幣帳戶存摺封面等之影本向本校國際事務處請領生活費,機票費於返臺後兩個月內憑單據請領並辦理核銷。

九、 役男應於出境前一個月至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緩徵手續。

十、 獲核定補助者,應履行以下義務,否則本校國際事務處得追繳全部補助費用,且赴境外修讀學分一概不予採認或抵免:

(一) 如有變更行程或取消行程,應事先報請本學院同意,再由本學院通報本校國際事務處同意,本學院並得以符合資格之學生替補缺額一次。

(二) 在境外進修期間仍須於本校註冊,惟不需選課。

(三) 於境外大學選修每學期至少相當於本校學制六學分(修讀暑期專業學分課程者至少一學分),且須及格。

(四) 於進修期滿返臺後兩個月內備齊以下文件至本校國際事務處辦理核銷作業:

  1. 境外學校之修業成績單影本;
  2. 心得報告紙本及電子檔;
  3. 核給生活費者,檢附護照入出境章戳頁影本;
  4. 核給機票費者,檢附機票存根(或電子機票行程確認單)、航空公司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來回登機證等正本。

十一、於境外學校所修得之學分其採認或抵免方式,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十二、本作業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強化學生國際移動力補助要點

108年4月24日文學院107學年度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配合校務發展重點方向強化學生國際移動力實施要點第五點辦理。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本校校務發展重點方向,達國際化績效指標,強化學生國際移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本院正式學籍之一般生(包括學士班學生、碩士班學生或博士班學生),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

四、補助項目:赴海外進行參訪、實習、競賽、會議、展演等。

五、補助標準:依合作交流計畫內容、赴外地區、學生人數、經費預算之實際情形,本院得視當年度經費彈性處理。

(一)以系所院名義之團體申請案,每案以新台幤10萬元為上限;

(二)個人申請案每位學生補助金額上限:歐、美、紐、澳每人最高補助2萬元,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1萬元。

六、申請方式:受補助者(單位、系所或團體)提交「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出國計畫表」、「強化學生國際移動力補助申請表」、本院申請表等相關文件,送至本院、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辦公室審查,並經人事室、主計室,陳核校長,正本作為後續核銷依據。

七、審查原則:

(一)書面資料審查:學業成績35%、學習計畫35%、語言證明15%、其他表現15%。

(二)由本學院遴聘教師擔任審查委員。

(三)審查結果經簽奉校長核可後,由本學院通知申請人及所屬系所,並公告於本學院網頁。

八、經費來源:經費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年度所核定經費預算內支應,並依行政院頒佈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出國經費作業要點」及相關經費使用規定,依校內審核程序核實報支。

九、報告結繳:受補助者(單位、系所或團體)應於返國後1個月內將出國報告書送交本院、研究發展處與國際事務處業務承辦人。

十、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出國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附加檔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文學院「院徽」設計徵選辦法

本辦法業經101年9月20日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9月28日簽准核定

一、主旨:

徵求臺師大文學院院徽,期能代表本院人文特色並樹立優良形象,特舉辦本徵選活動。

二、目的:

本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五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二個獨立所,以及人文教育研究中心及國際臺灣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外,其餘六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共247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為樹立本院優良形象,同時為徵求本院會議室標誌,製作一個新的院徽,使之能突顯本院之特色。

三、設計方向:

(一) 每名投稿者呈交的設計可不限於一項,院徽須融合本校校徽(6個木鐸)之精神,並突顯本院之特色。

(二) 圖文設計須清晰易識,與其他各學院或校院有明顯區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作業要點

112417日文學院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66日文學院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院為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鼓勵之對象為文學院學生(含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惟外籍生申請語言種類限非所屬國籍之官方語言)

三、   在學期間修習華語以外之國家語言()或英語以外之第二外國語,同一語言課程達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  修畢臺灣大學系統(含臺師大、臺大及臺科大) 同一語言課程4個學期(每學期至少2學分) 8學分以上,且成績皆達B()以上。

(二)  修畢本校進修推廣學院同一語言課程至少128小時,且成績及格,取得修習證明。

(三)  取得該語言等同於CEFR B1(相當於中級)之證書。

(四)  其他足以證明且符合上述條件之修課方式,則由相關會議審定之。

四、   本院學生完成上述修習條件後,可向文學院辦公室申請多語能力證明。

五、   本要點經本院之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以上第三點所指之國家語言係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相關規定。